离婚户口本婚姻状况是空白怎么办,离婚想再婚,户口本婚姻是空白可以直接登记结婚吗
1、离婚户口本婚姻状况是空白怎么办
没有关系的,你只要有离婚证或者是判决书证明你的婚姻状况就行了。
2、离婚想再婚,户口本婚姻是空白可以直接登记结婚吗
如果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可以直接登记结婚。
3、离婚后户口本上婚姻状况空白再了能办结婚证吗?
能,离婚后想要再婚的,没有时间限制,如当天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领到离婚证后,就可以开展新的恋情,与另1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再婚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携带以下相关材料:
1、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3张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底色须为红色。
4、如果1方或者双方系再婚的,还须携带离婚证。 温馨提示:办理结婚登记时,工作人员会对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发现1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双方自愿、1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等情形的,是不会予以登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4十6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1方对另1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1千04十9条 【结婚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2十8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2十9条至第3十5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4、山东平原离婚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是空白,那怎么办
不用管没有什么用,你也可以带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去派出所户籍填上异离。
5、离婚时 户口本婚姻状态1栏是空白的,可以离吗?
您好!可以的。户口没有改成已婚能离婚,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是空白,离婚时是不受影响的,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2张近期的半身照片办理离婚即可。《婚姻法》第3十1条_信阶栽咐牖榈模加枥牖椤K奖匦氲交橐龅羌腔厣昵肜牖椤;橐龅羌腔夭槊魉饺肥凳亲栽覆⒍宰优筒撇侍庖延惺实贝_硎保⒏牖橹ぁ!痘橐龅羌翘趵返谑跄诘鼐用褡栽咐牖榈模信接Φ惫餐揭环降笔氯顺W』Э谒诘氐幕橐龅羌腔匕炖砝牖榈羌恰V泄裢夤嗽谥泄诘刈栽咐牖榈模诘鼐用裢用瘛_拿啪用瘛⑻ㄍ寰用瘛⒒仍谥泄诘刈栽咐牖榈模信接Φ惫餐侥诘鼐用癯W』Э谒诘氐幕橐龅羌腔匕炖砝牖榈羌恰!景炖硇槔牖榈奶跫1.双方当事人是在我国民政局合法登记的夫妻。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不能登记离婚。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都由法院立案处理。在国外注册登记结婚的,也不能在我国民政局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办理离婚。涉外婚姻如果是在我国注册登记结婚的,可以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2.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都已经达成1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应当在协议中确认同意离婚,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如何分割;有无子女或子女由谁抚养,另1方抚养费数额以及不抚养子女1方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以及有无债权债务及分配方式。以上任何1个问题没有达成1致意见,都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仍属有争议的离婚,需起诉至人民法院处理争议问题。符合以上条件者,必须双方共同亲自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我国登记结婚的,离婚时可以在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如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符,只能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办理离婚手续】首先两个人如果都同意离婚,必须要先签订离婚协议书,签完以后才能够去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具体步骤如下:1.首先去1方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处办理,双方当事人必须都亲自到场,这个是不能够委托别人代理的。2.所带来的资料有1些证明文件,比如户口证明,身份证单位,或者村委会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3.到婚姻处后,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书。4.工作人员研究双方交上来的资料以及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包括他们是否是合法夫妻两个人是否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离婚是不是都出自双方自愿,对于离婚协议书上面的内容,是否已经处理妥当了。5.如果符合条件则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符合则退回申请。
6、离婚时 户口本婚姻状态栏是空白可以办离婚吗?
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未填,需要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到所属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户口登记条例》第十7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9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