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最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常见的婚姻问题有哪些

婚姻中最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1、婚姻中最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19世纪中期俄国批判现实主义作家、文学家、思想家,哲学家,列夫·托尔斯泰曾经说过1句提纲挈领的话:“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整本书就是围绕着这句话而展开来写的。读完了书就感慨,这句话是多么的提纲挈领。那么好的文章开头我真找不到几个。年轻夫妻婚姻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种种意想不到的问题,任何人都不例外。1.夫妻双方性格问题。“婚姻是座围城,外面的人想进去,里面的人想出来。”从恋爱过度到婚姻,就免不了从此以后跟柴米油盐鸡毛蒜皮打交道,这跟婚前是完全不同的。结婚前,还会有浪漫、幻想、甜蜜等等,结婚后,日子会慢慢平淡,平淡的几乎让人感觉不到存在。所以,在婚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夫妻双方因为1些鸡毛蒜皮而吵架。这里有个我身边的真实故事:情人节那天,原本是精心准备烛光晚餐,享受2人世界的日子。没想到,明明甜蜜的约会,因为1点小事闹得不愉快,甚至要分手了。女人:“我说过多少遍,粥煮好放锅里就行,你非要1锅全盛出来放桌上,又占地方又凉得快!你从来都不听我说话吗?” (从行为指责到行为攻击)男人:“可笑,我从小到大都是这样的,也没见把桌子挤坏,也没吃坏过肚子,你就是毛病多。放出来不是方便盛吗?盛1碗粥还要不停跑厨房,那样不是更麻烦吗?” (解释辩解)女人:“你就是懒,盛个饭都嫌麻烦!”(再次攻击)男人:“你们女人就是事多,这点破事儿也唠叨个不停,真是受不了!”(开始反击)女人:“我看你就是故意找事,看我不顺眼,说我矫情、唠叨,你是不是不想过了?”(话题升级)男人:“这话可是你说的,你不想过,咱谁也别勉强谁!”(下不来台)女人:“不过就不过,你给我滚出去!”(愈演愈烈,更加下不来台)接着是男人摔门出去的声音,留下女人独自对着1桌子好菜默默哭泣……当看到这上面的情景,这不就是大家生活中最常发生的事情吗?这就是在1些鸡毛蒜皮上的争吵,而且在争吵过程中,双方只站在自己的角度,他们心里只有自己。在吵架中,1旦自己的观点不被接受,就不断衍生放大,从说事转换到攻击对方,再从攻击中竭力寻找对方的缺点,再从这些缺点中联想到2人不合适,分手。这是1个恶性循环的过程。他们在潜意识里觉得,你是最了解我的人,你就应该认同我的观点,我也不用对你客气。2.婆媳之间的矛盾。中国婚姻里面最棘手的就是婆媳关系,哎!有多少爱情是败在婆媳关系上的啊!中国传统的价值观是教育我们要尊敬老人家。如果在婚姻里面,婆媳关系处理不好,有好多男人都是愚孝,婆媳关系却成了婚姻的导火索,婚姻也是没办法长久的。根据老人的健康状况和性格,经济条件允许下,最好是分开居住,可以1个小区或单元。没有办法分开居住或者不愿意去养老院的,只能调理自己了:夫妻俩要有固定的单独相处时间,不要因为老人把情绪发泄在配偶身上,建立好个人空间发展自己爱好,最好尽量和老人相处愉快。3.经济问题。 夫妻双方常常会因为收入高低而导致不平衡,或者在1些必要消费上,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导致举步维艰。有句话说:“没有面包的爱情是不牢靠的”,这句话是有1定道理的。再伟大的爱情,也不能忽略现实的需要在生活中有很多人执著于爱情,特别是1些不知世事的年轻人。爱情或许能解决精神上的饥饿,却不能喂饱你的肚子。现在还有很多人在为“爱情与面包”的问题争论不休,其实这根本没有什么可争的:没有爱情的面包,食之无味;没有面包的爱情,支离破碎。因此,爱情与面包都很重要,2者缺1不可。但正如马克思教导我们的,在这个世界上,物质始终是第1位的。在现实生活中,不管你们如何相爱,总免不了要和油盐酱醋打交道,因此爱情很可能会被现实打败。物质是基础,爱情是上层建筑,如果基础不牢靠,上层建筑怎么可能稳固呢?4.面对诱惑。 在出轨率、离婚率持续升高的当下,婚姻危机,可以说是非常的普遍。两个人相伴到老几十年,难免不遇到这样那样的诱惑,比如,当2人吵架、冷战之时,刚好在工作同事中遇到1个非常善解人意的异性,这时候,你们的婚姻就容易被趁虚而入。婚姻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远远不止这些。以上是情魅尔情感导师总结的问题,如有感情反面的困惑,欢迎前来咨询。

常见的婚姻问题有哪些



2、常见的婚姻问题有哪些

1、关系冷淡  婚前两人也许是1见钟情,或者是海誓山盟,但婚后的婚姻问题却是关系冷淡。婚前也许是由于对方性方面的吸引,让彼此动心。婚后日子久了,吸引力变淡了,婚姻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了。  

2、与上1代的沟通不顺  婆媳问题,是婚姻问题中最常见的婚姻问题之1。由于婆媳关系不和而导致离婚的不在少数。两代人之间,多少会有点隔阂。有时候处理不当,就会引起争吵,从而也就演变成常见的婚姻问题。丈夫在婆媳之间是个重要的角色,要善于处理这些问题。  

3、经济负担  结婚是甜蜜的、美好的,但婚后的生活是现实的。经济问题成为常见的婚姻问题之1。房价、油价、孩子等等,都是生活压力。经济的负担,给夫妻两人带来压力,由此引发了婚姻常见的问题。  

4、性生活缺乏  婚姻中,夫妻对性的要求是很合理的。但是由于现代生活的忙碌和快节奏,导致夫妻之间出现婚姻问题,也就是性生活的缺乏。在婚姻生活中,性生活是很重要的,如果缺乏,就会引起婚姻问题的出现。  

5、婚外情  婚外情似乎是个很严重的婚姻问题,因此男女双方需要相互关爱,通情达理,不要让另1半有出轨的念头。  

6、孩子的教育问题  孩子的教育问题成为婚姻问题中最常见的婚姻问题之1。孩子的教育问题还会引起婆媳关系的问题,所以,这是很严重的婚姻常见的问题。孩子的教育固然重要,但是因此而导致婚姻问题出现,甚至家庭的破碎,就得不偿失了。所以,在对待这个婚姻问题的时候,1定要慎重,避免由此引发的新的婚姻问题。

婚姻中最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3、婚姻中最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19世纪中期俄国批判现实主义作家、文学家、思想家,哲学家,列夫·托尔斯泰曾经说过1句提纲挈领的话:“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整本书就是围绕着这句话而展开来写的。读完了书就感慨,这句话是多么的提纲挈领。那么好的文章开头我真找不到几个。年轻夫妻婚姻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种种意想不到的问题,任何人都不例外。1.夫妻双方性格问题。“婚姻是座围城,外面的人想进去,里面的人想出来。”从恋爱过度到婚姻,就免不了从此以后跟柴米油盐鸡毛蒜皮打交道,这跟婚前是完全不同的。结婚前,还会有浪漫、幻想、甜蜜等等,结婚后,日子会慢慢平淡,平淡的几乎让人感觉不到存在。所以,在婚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夫妻双方因为1些鸡毛蒜皮而吵架。这里有个我身边的真实故事:情人节那天,原本是精心准备烛光晚餐,享受2人世界的日子。没想到,明明甜蜜的约会,因为1点小事闹得不愉快,甚至要分手了。女人:“我说过多少遍,粥煮好放锅里就行,你非要1锅全盛出来放桌上,又占地方又凉得快!你从来都不听我说话吗?” (从行为指责到行为攻击)男人:“可笑,我从小到大都是这样的,也没见把桌子挤坏,也没吃坏过肚子,你就是毛病多。放出来不是方便盛吗?盛1碗粥还要不停跑厨房,那样不是更麻烦吗?” (解释辩解)女人:“你就是懒,盛个饭都嫌麻烦!”(再次攻击)男人:“你们女人就是事多,这点破事儿也唠叨个不停,真是受不了!”(开始反击)女人:“我看你就是故意找事,看我不顺眼,说我矫情、唠叨,你是不是不想过了?”(话题升级)男人:“这话可是你说的,你不想过,咱谁也别勉强谁!”(下不来台)女人:“不过就不过,你给我滚出去!”(愈演愈烈,更加下不来台)接着是男人摔门出去的声音,留下女人独自对着1桌子好菜默默哭泣……当看到这上面的情景,这不就是大家生活中最常发生的事情吗?这就是在1些鸡毛蒜皮上的争吵,而且在争吵过程中,双方只站在自己的角度,他们心里只有自己。在吵架中,1旦自己的观点不被接受,就不断衍生放大,从说事转换到攻击对方,再从攻击中竭力寻找对方的缺点,再从这些缺点中联想到2人不合适,分手。这是1个恶性循环的过程。他们在潜意识里觉得,你是最了解我的人,你就应该认同我的观点,我也不用对你客气。2.婆媳之间的矛盾。中国婚姻里面最棘手的就是婆媳关系,哎!有多少爱情是败在婆媳关系上的啊!中国传统的价值观是教育我们要尊敬老人家。如果在婚姻里面,婆媳关系处理不好,有好多男人都是愚孝,婆媳关系却成了婚姻的导火索,婚姻也是没办法长久的。根据老人的健康状况和性格,经济条件允许下,最好是分开居住,可以1个小区或单元。没有办法分开居住或者不愿意去养老院的,只能调理自己了:夫妻俩要有固定的单独相处时间,不要因为老人把情绪发泄在配偶身上,建立好个人空间发展自己爱好,最好尽量和老人相处愉快。3.经济问题。 夫妻双方常常会因为收入高低而导致不平衡,或者在1些必要消费上,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导致举步维艰。有句话说:“没有面包的爱情是不牢靠的”,这句话是有1定道理的。再伟大的爱情,也不能忽略现实的需要在生活中有很多人执著于爱情,特别是1些不知世事的年轻人。爱情或许能解决精神上的饥饿,却不能喂饱你的肚子。现在还有很多人在为“爱情与面包”的问题争论不休,其实这根本没有什么可争的:没有爱情的面包,食之无味;没有面包的爱情,支离破碎。因此,爱情与面包都很重要,2者缺1不可。但正如马克思教导我们的,在这个世界上,物质始终是第1位的。在现实生活中,不管你们如何相爱,总免不了要和油盐酱醋打交道,因此爱情很可能会被现实打败。物质是基础,爱情是上层建筑,如果基础不牢靠,上层建筑怎么可能稳固呢?4.面对诱惑。 在出轨率、离婚率持续升高的当下,婚姻危机,可以说是非常的普遍。两个人相伴到老几十年,难免不遇到这样那样的诱惑,比如,当2人吵架、冷战之时,刚好在工作同事中遇到1个非常善解人意的异性,这时候,你们的婚姻就容易被趁虚而入。婚姻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远远不止这些。以上是情魅尔情感导师总结的问题,如有感情反面的困惑,欢迎前来咨询。

婚姻中常见的6大类问题,是什么?



4、婚姻中常见的6大类问题,是什么?

1、门不当,户不对的困扰;

2、压力事件;

3、姻亲关系;

4、养育子女;

5、婚外情;(包括网恋)

6、性生活问题。

常见的婚姻问题有哪些



5、常见的婚姻问题有哪些

1、关系冷淡婚前两人也许是1见钟情,或者是海誓山盟,但婚后的婚姻问题却是关系冷淡。婚前也许是由于对方性方面的吸引,让彼此动心。婚后日子久了,吸引力变淡了,婚姻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了。

2、与上1代的沟通不顺婆媳问题,是婚姻问题中最常见的婚姻问题之1。由于婆媳关系不和而导致离婚的不在少数。两代人之间,多少会有点隔阂。有时候处理不当,就会引起争吵,从而也就演变成常见的婚姻问题。丈夫在婆媳之间是个重要的角色,要善于处理这些问题。

3、经济负担结婚是甜蜜的、美好的,但婚后的生活是现实的。经济问题成为常见的婚姻问题之1。房价、油价、孩子等等,都是生活压力。经济的负担,给夫妻两人带来压力,由此引发了婚姻常见的问题。

4、性生活缺乏婚姻中,夫妻对性的要求是很合理的。但是由于现代生活的忙碌和快节奏,导致夫妻之间出现婚姻问题,也就是性生活的缺乏。在婚姻生活中,性生活是很重要的,如果缺乏,就会引起婚姻问题的出现。

5、婚外情婚外情似乎是个很严重的婚姻问题,因此男女双方需要相互关爱,通情达理,不要让另1半有出轨的念头。

6、孩子的教育问题孩子的教育问题成为婚姻问题中最常见的婚姻问题之1。孩子的教育问题还会引起婆媳关系的问题,所以,这是很严重的婚姻常见的问题。孩子的教育固然重要,但是因此而导致婚姻问题出现,甚至家庭的破碎,就得不偿失了。所以,在对待这个婚姻问题的时候,1定要慎重,避免由此引发的新的婚姻问题。

婚姻房产纠纷常见哪些问题



6、婚姻房产纠纷常见哪些问题

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价值最高的1类财产,往往成为夫妻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焦点。《婚姻法解释(3)》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对婚姻房产纠纷问题作出了新解释。结合《婚姻法解释(3)》的新规定,婚姻房产纠纷十个常见焦点问题解释如下。

1、夫妻不离婚,可否请求分割共同房产?《婚姻法解释(3)》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1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1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协议分别所有的除外。《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双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即离婚时),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出现本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时,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我国婚姻财产分割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1定条件的情况下,不用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也可以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弱势方权益的有力保护。

2、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归谁?《婚姻法解释(3)》第5条规定:“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1方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对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系及孳息的取得原则,自然孳息采用所有权主义及用益物权主义,法定孳息采用协商及交易习惯原则。婚前房产是夫妻1方个人的重要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2)》第十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解释(3)》第5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次明确了夫妻1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3、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婚姻法解释(3)》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1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现实生活中,恋爱中的男女为了取悦恋人,许诺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对方,而随着感情破裂而反悔,赠与方能否撤销赠与?《婚姻法解释(3)》第6条规定,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8十6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百8十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1般情况下,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更登记,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赠与,由于夫妻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司法解释将条件设定为将1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1方,这在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4、1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3)》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在我们国家,儿女结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结婚房非常普遍,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财产,有的父母倾其大半辈子积蓄为子女购买了1套房子。按以前的规定,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哪1方的名下,不管是谁出的钱,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些年来离婚率呈上升趋势,父母倾其所有给子女买的房,如果离婚时1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对出资1方的父母来说很不公平。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婚姻法解释(3)》第1次明确婚后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1方的个人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1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即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特别更正,12月18日推送的1文《你的房产属于个人还是共有?33种情形对号入座!!》其中第25条有误,特别更正

5、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怎样分割?《婚姻法解释(3)》第7条第2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1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婚姻法》第十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2)》第2十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房子由于其巨大的经济价值,男女结婚时考虑有无房产?结婚后房子在谁的名下?离婚时房产怎样分割?已成为男女双方及家庭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婚姻法解释(3)》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将房产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符合社会常理,也能够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6、按揭贷款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谁?《婚姻法解释(3)》第十条规定:“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1个焦点问题,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标准,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出现对1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对此,《婚姻法》解释(3)第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1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1方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7、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婚姻法解释(3)》第十条第2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在现实社会中,结婚前1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1般情况下,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陪送嫁妆。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若干年后1旦离婚,共同使用的嫁妆可能损耗了,但房产作为家里最值钱的部分可能增值。如果对此不予考虑,对婚后参与还贷的房产增值部分不做分割,则显示公平。根据《婚姻法解释(3)》第十条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考虑配偶1方参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两人先商量房子的归属,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根据上述原则裁决。考虑房产增值利益,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1定的补偿,是婚姻法解释(3)的1大亮点,从1定程度上说明老公老婆都是“房东”,更加公平。

8、夫妻1方私自卖房,另1方能否追回?《婚姻法解释(3)》第十1条规定:“1方未经另1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1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1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1方损失,离婚时另1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1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单方出卖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婚姻法解释(3)》第十1条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做出了进1步规定:对夫妻1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3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1方就无法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9、夫妻出资购买1方父母名义的房改房,离婚时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解释(3)》第十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1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1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1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房改房是与1定的职工身份紧密联系在1起的。只有具有1定身份的主体才是取得房改房的适格主体,而该身份资格不能转移或变更。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人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不可能算作是购房款而成为产权人,所以只能作为对于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的债权处理。1

0、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房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婚姻法解释(3)》第十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1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男女双方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1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1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1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1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婚姻法解释(3)》第十4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延伸阅读: 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哪些房产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从1起房产纠纷浅谈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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