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婚姻登记实施细则,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婚姻登记实施细则

1、山西省婚姻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复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对婚姻当事人双方户籍均不在本辖区内的,原则上不予登记。如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可以到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第二章 登记机关和登记员第三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为街道办事处。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公布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助理员担任。婚姻登记员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试合。

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2、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合法婚姻确立,防止违法婚姻发生,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依照本细则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离婚、复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现役军人(含武警)结婚、离婚、复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市(地、州)、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大连市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

3、大连市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婚姻登记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凡自愿结婚、离婚、复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三条 市及各县(市)、区民政局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工作。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教育和监督婚姻当事人遵守《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如实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第二章 登记机关第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国内公民的婚姻登记。市民政局负责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台胞。

湖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4、湖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加强婚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国公民之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华侨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在本省范围内结婚或者离婚、复婚,且当事人一方的户口在本省境内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地、市、州、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

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5、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

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6、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为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县级经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教育和监督当事人遵守《婚姻法》,并如实为合法的婚姻登记申请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借故限制和拖延。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第五条 办理国内公民之间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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