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年前一直没有登记,现在想解除婚姻需要什么手续,去计生办解除婚姻史需要什么手续
1、2十6年前1直没有登记,现在想解除婚姻需要什么手续
事实婚姻,协商解决需要先到民政局办理结婚,再办理离婚, 也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2、去计生办解除婚姻史需要什么手续
正常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为例,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协议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手续如下: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1份,婚姻登记处存档1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1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3、配偶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但此时生存1方需要再办理离婚手续吗?没有什么材料1方是外地的
如果配偶死亡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并不需要另1方再办理离婚手续,你描述的这种情况只要有配偶的死亡证明书就可以了。
4、自愿解除收养关系需要什么手续
7、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2:1是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因主体缺位而自然终止;2是收养关系依法解除,通过法律手段而人为地终止。就法理而言,因死亡而终止的,以收养关系为中介的其他亲属关系并不终止;因依法解除而终止的,以该收养关系为中介的其他亲属关系随之终止。 当代各国对收养关系的解除有不同的立法例。有些国家采取禁止主义或部分禁止主义,有些国家则采取许可主义。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对解除收养所持的1致或相反的态度,收养关系的解除可经由两种不同的方式处理: (1)依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此外,按照同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也是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禁止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单方解除收养,是出于稳定收养关系,保护养子合法权益的需要。如果出现某种重大事由致使收养关系确实无法维持,收养人和送养人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解除收养的协议的,自当依法准许。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的问题上,自应尊重双方的共同意愿。
1、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在养子女成年以前: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和送养人同意。双方在解除收养的问题上,意思表示完全1致。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对解除收养的意义和后果,是有1定的识别能力的。是否解除收养,事关该子女的切身利益,取得其同意是完全必要的。 (2)在养子女成年以后:解除收养关系须得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即该养子女的同意,双方在解除收养的问题上,意思表示完全1致无须以原送养人的同意为解除收养关系的必要条件。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就解除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1并达成协议。
2、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我国(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当事人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依当事人1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1、1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按照我国(收养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2、1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应当经由诉讼程序办理。人民法院审理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应当查明有关事实,根据(婚姻法)、(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收养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养子女的权益。在养子女已经成年,养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情形下,应当依法保护养父母的利益。 1般说来,首先应对此类纠纷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保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依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自准予解除收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在诉讼程序中以调解方式解除收养关系的,其性质亦为协议解除。但是,诉讼程序中达成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不同于诉讼外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人民法院已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载入调解书,当事人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须再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或公证证明。已生效的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书,是收养关系业经解除的法律依据。 (3)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1、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销。我国<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收养法)第29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如果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恢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子女与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恢复。
3、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我国<收养法)第30条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补偿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该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关于生活费的数额,应视养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成年养子女的负担能力而定。1般说来,应不低于当地居民普通的生活费用标准。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该条还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5、应当在哪里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
婚姻关系可以成立自然就可以解除,1些人的感情随着时间、生活压力等因素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面对这些变化如果双方婚姻关系无法持续,自然就会去解除它。那么,应当在哪里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内容。应当去哪里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有哪些条件?依据该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建立的。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自愿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1项基本原则。依据该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建立的。但是,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上,不少人对婚姻自由的理解,是缺乏全面认识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关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关系,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即可以无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关系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事人1方要求离婚,另1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1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取得1致意见的情况下,国家和法律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存亡进行干预,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为主要标准来决定干预结果的。由此可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是当事人在不能就离婚问题取得1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
3、其他条件其他1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如: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怎么解除婚姻关系
1、进行离婚登记《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1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问题达成1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通过诉讼离婚《婚姻法》第32条:“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申请宣告婚姻为无效婚姻《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4、申请撤销婚姻《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应当去哪里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解除婚姻关系不1定是离婚,也有可能是认定婚姻无效而撤销它,具体是哪种要结合两个人的情况来定。对于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你有疑问,来进行详细的咨询,本网律师会为你详细解答。延伸阅读:分居多久可以起诉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协议书怎么写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6、夫妻不在1起同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不需要办手续的...
夫妻不在1起同居多久也不可以自动解除婚姻。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 如果1方提出离婚,另1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3十2条 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