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下列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



1、下列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

【答案】:A、C、D 本题考查无效婚姻的概并稿念.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儿不具有法律效力信袜的婚姻.婚姻无效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滑蔽激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因为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B选项属于可撤销婚姻,并不当然是无效婚姻.。



2、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法律分析: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属于无效婚姻:(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4十6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1方对另1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1千04十7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第1千04十8条 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1千04十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1千05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1千05十1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3、申请无效婚姻的主体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5十3条1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1方;不如实告知的,另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5十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法律主观:

1、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缓燃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1方死亡的,生存1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扰此虚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哪几种 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行为方式:1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2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我国《民法典》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两类:1类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另1类是3代以内的旁系血系。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民法典》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也应适用拟制直系血亲,而且从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来看,无论该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只要没有3代以内旁系自然血亲,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3)未到法定婚龄。根据《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无效婚姻的案列具扒卜体指的是什么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法律中常见的婚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欠缺当事人的结婚合意,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不具备结婚的法定方式,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民法典》中没有关于无效婚姻的条款,但有些规范性的文件中对此有专门的规定。例如: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1千05十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民法典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 (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1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1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1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2)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第1千05十2条、第1千05十4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中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修改后的民法典为了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1千05十1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法定婚龄的。



4、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

法律主观: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1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民法典》第1千05十1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第1千05十2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第1千05十3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1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1方;不如实告知的,另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法律客观: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也叫婚姻无效,指男女两性以确立婚姻关系为目的行为后果,因违反婚姻成立的要件而不具有婚姻效力的情形。不具有婚姻效力的情形,本身并不是婚姻。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1个种类,它只是1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是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学研究中用来说明当事人违法结合的1个特定的概念而已。婚姻的可撤销也叫婚姻的撤销或得撤销,指婚姻效力存在某种缺陷,导致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婚姻。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合在1起,就是广义上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相对应的无效,是狭义上的无效。狭义上的无效,也叫绝对无效。而可撤销则是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是说该行为后果自始就无法律效力。相对无效,则是以撤销划界:不撤销,有效;1旦撤销,就失去法律效力。在外国法中,婚姻的被撤销通常不具有溯及既往力,撤销前存续的状态仍具有婚姻效力。我国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则溯及既往。即,该婚姻1旦被撤销,便自始就不具有婚姻效力。根据传统亲属法学的观点,无效婚姻作为1种制度在历史上的存在,则始于欧洲中世纪寺院法全盛的时期。由于基督教本诸教义奉行禁止离婚主义,对于无法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只能基于1定理由,经教会宣告其婚姻无效。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也是否定违法结合具有婚姻效力的。礼制方面有“6礼皆备谓之聘,6礼不备谓之奔”。法律对违反封建礼法结合的婚姻不仅否定其效力,而且还给予刑罚处罚,如《唐律·户婚》对为婚女家妄冒、有妻更娶、居父母丧嫁娶、同姓为婚等既否定其效力,又对当事人规定了刑事惩罚。



5、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

法律主观: 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春扰属关系;

3、1方有配偶导致重婚的。 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当事人之间都不具备夫妻关系消早。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5拿森雀十1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5十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6、无效婚姻期间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您好,婚姻无效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腔尘决。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1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磨桥处理。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另外还需要提醒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伍游禅损害赔偿。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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