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
1、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十6条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为了发展少数民族人口,特制定本补充规定。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第3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8周岁。 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1方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执行。第4条 大力提倡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第5条 不同民族男女结婚的,所生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商定。第6条 在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不提倡节制生育。对有节育要求者给予支持。 少数民族男女与汉族男女结婚的,其子女商定为汉族 ,则实行计划生育。第7条 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