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瑕疵婚姻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1、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导读: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该制度存在着不足,不能完全涵盖婚姻关系中发生的所有侵权行为。对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否应该设立,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司法案例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1)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是更好地保护夫妻权益的需要   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果夫妻1方违法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权行为,当这些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标准时,那么无过错的受害者要么继续忍受对方的过错,要么只能离婚,无论怎样选择被侵犯的权利都得不到理想的救济。如果建立了婚内侵权的民事赔偿制度,不仅可以遏制、制裁过错方的侵权行为,而且对受害方也有相对的补偿,这样既能达到惩罚、教育侵权人的目的,又能收到保护、抚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从而为夫妻间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2)建立婚内侵权损害民事赔偿制度是维护家庭稳定的需要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有利于加强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提高人们的守法观念,增强夫妻的法制观念,实现夫妻平等,家庭和睦。从而可以预防和减少家庭内违法行为发生,增进社会安定团结。但消极论认为建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会导致夫妻矛盾激化,不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本人认为,在现阶段配偶1方因对方侵权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相当1部分并非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为了教育、惩罚、警告、警戒有过错的加害人,让他(她)回心转意或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暴力事件,为挽救面临破裂的家庭作最后的努力。婚内侵权赔偿无疑为不愿意离婚的受害者又提供了1条法律救济途径。   (3)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需要   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十9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造成夫妻1方在婚内侵权得不到保护与补偿的局面。而1旦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就可以为夫妻间的侵权行为提供1条有效的救济途径,消除夫妻间侵权得不到赔偿的现象,司法部门处理该类案件则有法可依了。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夫妻义务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婚内侵权行为可分为几种   婚内侵权的定义及特征   婚内侵权赔偿范围及数额的确定。



2、瑕疵婚姻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法律主观: 无效婚姻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1千08十8条夫妻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婚内遭受家暴精神损害怎么要求赔偿

婚内遭受家庭暴力离婚时有精神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1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9十1条毕罩 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和祥)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唤数搏大过错。



4、被撤销的婚姻可以要损害赔偿吗

法律分析:对于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1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虽然因违反法律而无效或者撤销,但是无指隐过错的1方对婚姻付出了精神和经济上的代价,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无疑是公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1百7十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哪派、护理费、交通费、营养李逗贺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5、最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哪些

最 民法典 规定的 离婚损害赔偿 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提起 离婚 精神赔偿的有4种情况。这4种情况包括: (1)、对方重婚的有 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包括:

1、 重婚罪 的前婚属于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领取 结婚证 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号之前未领取结婚证,邻里承认的 事实婚姻 。对此,目前还存在分歧,各地的处理方式也有不同。1些地区认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实婚姻,有些地区只承认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此时,两种情况可以判定是否构成重婚。1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2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 因此,符合上述的重婚条件的,有离婚精神赔偿。 (2)、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那么怎样就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其实,符合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件包括3个方面,具体有: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因此,符合上述同居条件的,有离婚精神赔偿。 (3)、实施 家庭暴力 的有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有:

1、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夫妻1方殴打另1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由第3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2、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夫妻1方对另1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3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3、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精神损害赔偿。 认定构成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方式有:

1、虐待家庭成员的,长期多次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必须达到后果严重,如果是偶尔几次的,不属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2、遗弃家庭成员的是指家庭成员负有 抚养 、 赡养 、 扶养 义务的1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1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 婚姻纠纷 当中大都存在1方认为对方伤害了自己而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损害的,有在向法院提起 诉讼 要求离婚时提的,也有在民政局办理了 离婚登记 之后再次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但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要符合1定的情形才行。不然肯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也不能拿到 离婚赔偿 。



6、新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出台,对很多如夫妻婚前财产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同时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是怎样规定的?我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最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哪些? 第1千09十1条 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1千09十2条 离婚时,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1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1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1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1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1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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