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司法解释,2012新婚姻法中的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1、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通过刑法司法解释明确重婚罪的客观要件
1、同时,针对刑法中关于重婚罪客观方面规定不够明确的缺点,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修改现行《刑法》,在其中对“配偶”和“婚姻”等争议大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要求在短时间内对现行《刑法》做修改是不大可能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刑事法律是很严肃的,随便修改会在某种程度上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并且,即使现在能够对《刑法》进行修改,要在其中对“配偶”和“婚姻”等概念进行十分详尽、细致的规定也是很难的,毕竟立法是十分讲求简洁性的,不可能对1个或几个概念作冗长的解释。因此,在现阶段,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废除现行的有关司法解释,“配偶”和“婚姻”以及事实重婚等概念作1个新的明确、细致的解释。如可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婚姻是指以结成夫妻关系,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1男1女合意的结合”,“配偶是指男人之妻或女人之夫,包括事实婚姻关系中的丈夫和妻子”。有了这样明确的规定后,人们就不会再对上面的那些概念进行随意的理解,自然也就会减少或不会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2、被群众公认为是夫妻:这里的群众范围应该是有所限定的,1般是指当事人居住地周围的邻居或与当事人共同工作的同事,而不应该将这里的群众范围任意扩大到那些仅是认识当事人的人。另外,群众公认当事人是夫妻应当是有根据的认定当事人是夫妻,而不能是想当然的.群众认定的根据可以是当事人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当事人有共同生育的子女等等。当然,要求群众对当事人是否是夫妻关系的认定有1定的根据,并不是说当事人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群众就不能认定当事人是夫妻关系。即使当事人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群众也可以根据其他的特征来判断当事人是不是夫妻关系,例如,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在1起,经常出席只有夫妻关系的人才出席的公众活动,当事人在共同购买或租赁的房屋或其他大型共同财产的合同书上的签字等等,都可以作为群众对当事人是夫妻关系予以认定的根据。
3、同居时间的长短: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应以持续1段相当长的时间段为必要,如果当事人只是短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2人并没有打算长期维持这种婚姻关系,比如说2人只在1起连续生活了短短的几个月,或者是断断续续地在1起生活了不足1年的时间,则不宜以事实重婚对当事人予以认定,否则有定罪扩大化的嫌疑。可以认定为事实重婚的当事人其同居的时间1般应以持续1年以上作为认定的标准为宜。
4、注意采用各种形式的证据:在事实重婚认定的过程中,难就难在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对于这个问题的认定,在实务中应注意运用各种各样的证据形式,比如当事人在购房、租房、安装电话、网络等事项时所填写的1些表格中记载的2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如果有生育的话,婴儿出生时的手术通知书上的签名,婴儿出生证上的父母栏的记载等等诸如此类的证据,都可以也应该成为在对当事人是否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认定过程中予以重视的证据形式。
2、2012新婚姻法中的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1方已经结婚,与他人没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新婚姻法仍然以重婚论。 或以欺骗和作弊等手段,和他人领取结婚证的。与自己配偶没有领结婚证在1起以夫妻名义居住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居住的,构成事实婚姻重婚罪。
3、丈夫外遇还有1个私生子,按新婚姻法,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掌握其有外遇并有私生子的证据,提出离婚要求,与对方协商财产分割方案;如果男方不愿多分财产给女方,就起诉离婚。 按照婚姻法第4十6条第(2)项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男方非但婚外私通,而且产下私生子,显然是过错方,女方依法有权要求其赔偿。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以此作为给女方多分财产的理由,同时,将考虑男方具体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