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是什么民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律师法是什么民法吗

1、律师法是什么民法吗

不是。律师法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律,律师法并不在民法中,所以并不是民法,律师法属于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我国律师法规定的三维护

3、我国律师法规定的三维护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有

4、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38条规定

5、律师法第38条规定

法律解析: 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执业的时候,律师法刑事辩护问题不得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行贿等的行为,如果存在违法行为的,要 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 警告 ,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