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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婚姻临时绿卡如何转换永久绿卡?



1、美国婚姻临时绿卡如何转换永久绿卡?

临时性的绿卡 ,是指申请居留所得到的永久绿卡只是有条件(Conditional)的居留权,与美国公民或合法居民新婚燕尔,过着如胶似漆生活的外籍配偶,不要以为从此可以高枕无忧的在美国长期居留,只有在婚姻关系存在两年了才能取得 永久性的绿卡 ,原因在假结婚的事情太多了,移民局认为结婚两年大概婚姻关系没有问题。从有条件居留改为永久居留,中间又是1道手续。 在到了结婚两周年前的90天,可以开始申请取销有条件居留,美国籍及外籍配偶必须1起申请。临时绿卡的效期的截止日期就是结婚两周年的纪念日,所以不办理临时绿卡转换为永久绿卡的话,结婚两年就失去了美国的居留权了。 如果结婚两年之内因为个性不合,或者受到美籍配偶的虐待,则可以申请免除共同申请的豁免。取得了豁免,则可以在有条件居期间内的任何时候,申请调整为正式的永久居留权,正式的绿卡。注意,必须在移送出境之前办理。 如果外籍配偶的子女,与外籍配偶1同取得有条件居留的话,则列在外籍配偶的申请转换永久居民申请表上,同时转换为正式绿卡,如果在外籍配偶取得有条件居留90天后子女才取得,则子女需要分开填报转换正式绿卡的申请文件。 1,申请从有条件居留改换正式绿卡的资格 外籍配偶在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结婚仍保持婚姻关系差90天即达两年者(与外籍配偶同时取得有条件居留的子女也包括在内)。 在外籍配偶取得有条件居留后90天才申请条件居留的子女。也就是不包括在外籍配偶申请有条件居留申请表内的子女。 真实婚姻的美国籍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未亡人。 真诚婚姻,却因各种原因而离异或宣布无效者。 真诚婚姻,却因美籍配偶虐待外籍配偶或其子女。 取消美国居留权益会导致极端的困境者。 如果为美籍配偶的未亡人:填I-751表;临时居留绿卡副本;真诚的婚姻证明,包括与美籍配偶共居住宅的租约,曾经拥有共有财产,子女出生纸,及配偶死亡证书副本。 除了配偶死亡之外婚姻消失情况:I-751表格;临时绿卡副本;真诚婚姻证明,包括曾经同居住所的租约,曾经拥有共同财产,子女出生纸,离婚或婚姻失效证明副本,证明并非外籍配偶之错误而导致离婚或婚姻无效。 受虐配偶的申请:I- 751表格﹔临时绿卡副本;真诚婚姻证明,包括曾经同居,共有财产,子女出生纸,子女或本人受虐的自白书,[例如身体受虐的报告,社工的评估,因为受虐而离婚的证明],并非外籍配偶之错而离婚的证明,离开美国会导致极端困境的证明。 如果子女分开办理更换永久居留身份:I-751表;临时绿卡副本;书面说明与外籍父或母分开办理的原因。 3,办理从有条件绿卡更换正式绿卡时,当事人必须人在美国吗? 办理申请时外籍配偶不需人在美国,但是移民局要与夫妇面谈时,则必须回到美国来。 4,1定要亲自出席移民局的面谈吗? 夫妇都必须出席移民局的面谈,但是地区移民局局长可以免除面谈,在评估申请表格后,地区局长可以决定是否要面谈。 5,如果没有在90天到两年时申请该怎么办? 如果没有依时在两年到期前的90天,填写I-751申请取消有条件居留表格,则外籍配偶所持有的有条件居留权,到了两年结婚纪念日之时,会自动失效,移民局会开始执行移送出境的程序。移民局先会通知外籍配偶,没有依时申请取消有条件居留已失去了美国居留权,同时送到出席听证的通知单。在出席听证时,外籍配偶可以述说未能及时申请更换永久居留权的理由,必须提出有关的证明文件。 不过I-751表格迟交,如果外籍配偶能向地区移民局长证明有合理的理由,移民局局长会裁决提出的理由是否正确,而决定批准与否。 6 ,更换为永久居民身份,自然可以有继续合法工作的权利。在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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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 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1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 2.1.1单轨制 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1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1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1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编第6章第3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1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1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 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1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1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1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1(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1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3人;而在后3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 2.1.2双轨制 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1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1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 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4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1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1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1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1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1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1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骗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 2.2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1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1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1定引起无效的后果。 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1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 2.2.1婚姻无效的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1夫1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1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2.2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1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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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都知道,欲移民美国,有两条途径,1是劳工移民,再者就是通过亲属移民。相比劳工移民,亲属移民在文件的准备和申请的程序上要简单的多,可以说是1种更加简便的途径,当然前提是你运气够好,有符合条件的亲属来为你申请。那么,哪些人可以通过亲属移民,哪些人则不能呢?亲属身在海外和人在美国境内申请程序上有没有区别呢?。 美国移民法规定,亲属移民分近亲亲属和优先亲属两类。前者不受移民法上每年的配额限制,而后者则要受配额限制。优先亲属又按其关系划分成4种优先类别。 1. 不受配额限制的近亲亲属 这里所说的近亲亲属仅指美国公民的近亲属,不包括绿卡持有人(永久居民)的近亲属。具体来说,包括美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以及已满21岁的美国公民的父母。这里所说的“配偶”,是指合法的异性丈夫或妻子。美国移民法还不承认同性恋“配偶”。这里所说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并不仅限于 美国公民的亲生子女,还包括美国公民的配偶与其前妻或前夫所生的18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以及美国公民合法领养的16岁以下的未婚子女。所谓“未婚”,包括从未结过婚,或配偶死亡,离异,或由于其他法律上的原因造成婚姻无效的各种情况。凡是属于这1类别的美国公民的近亲属,可以在任何时候申请移民美国而毋须等待排期。 2. 受配额限制的优先亲属,包括以下4类: (1) 第1优先:美国公民年满21岁的已婚子女; (2) 第2优先A类: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或是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第2优先B类:美国永久居民年满21岁或21岁以上的未婚子女; (3) 第3优先: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 (4) 第4优先: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亲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继兄弟姐妹,以及被领养的养兄弟姐妹。 美国国务院每个月会公布1份签证排期表(Visa Bulletin),公布各种优先类别的移民申请的优先日期。受配额限制的优先亲属移民必须等优先日期排到之后才能调整成移民身份或到领事馆面谈。总体来说,优先类别越靠后,需要排队等待的时间就越长。例如,第1优先的申请1般要等待4到5年,而第4优先则要等待长达12年之久! 此外,美国公民提交的申请1般要比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递交的申请要先得到绿卡。 从以上列出的类别可以看出,有几类亲属是不能通过亲属申请移民的: 第1是永久居民的父母; 第2是永久居民的已婚子女; 第3是永久居民的兄弟姐妹。 第4,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 第5,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孙子孙女辈; 第6,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叔伯姑姑婶婶等。 此外,被别人领养的美国公民不能为自己的生父母和亲生兄弟姐妹申请移民。 还有,如果亲属已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在美国,为他们提出移民申请时,应咨询专业移民律师。亲属移民申请程序因亲属所在地不同而异:1是亲属人在海外的情形,2是亲属人在美国境内的情形。无论是哪种情形,都需要美国公民或是永久居民先为其提交移民申请。申请批准后,亲属就可以通过向美国在海外的使领馆申请入境移民签证,或是在境内申请调整身份获得永久居民身份。 1是亲属人在 海外。 如果亲属身在海外,移民局在批准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为其提交的移民申请后,会将案件移交到国务院的国家签证中心。国家签证中心审理完毕后,如果该亲属不受移民配额的限制,或是虽然要受配额限制,但排期已经排到,案件将被转交该亲属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美国使领馆,由该使领馆安排签证面谈。面谈通过后,亲属就可以以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进入美国了。 2是亲属人在美国境内。 如果亲属已经通过其他签证进入了美国并在身份有效期内,则应在境内向移民局提交转换身份的申请。如果该亲属不受配额的限制,那么其转换身份的申请可以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为其提交的移民申请1并提交。实践中移民局对这类申请的处理方式也往往是移民申请与转换身份的申请同时批准,而不是先批准移民申请,再批准转换身份的申请。如果该亲属要受配额限制,那么只有在排期排到后,才可以提交转换身份的申请。需要说明的是,1旦排期排到,无论其移民申请是否已经批准还是仍在审理中,都可以提交转换身份的申请。如果亲属属于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在美国,为他们提出转换身份申请时,应咨询专业移民律师。 上述介绍是谢律师为华人社区宣传介绍法律信息而作, 美国投资移民 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亲属移民和职业移民的方式移居美国需要比较长的时间。相对而言,投资移民则简单而快速。按照美国国务院的规定,外国人只要在美国开办企业,为美国经济注入资金,为美国创造就业机会,就可以获得EB-5投资移民签证。 1990年通过的美国移民法方案规定,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国投资,收购或成立1家有利于美国经济发展的商业性企业,并创造至少十个全职就业机会,就可以获发有效期为两年的有条件EB-5移民签证,也就是临时绿卡。两年期满的前9十天,如果移民投资者继续投资,并且持续雇用至少十个全职员工,EB-5签证的限制条件就自动解除,投资者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 美国移民法对投资移民的资格有6项规定。第1,申请人必须年满21周岁。第2,申请人不需要有任何学历,也不需要有经商经验和任何工作背景。第3,通常的投资金额应为1百万美元,如果是在高失业率地区和郊区投资,则投资金额为50万美元,投资必须到位。所谓“郊区”,是指大城市或人口总数达两万人的城市以外的地区。所谓“高失业率地区”,是指失业率超过全国失业率1倍半的地区。移民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即使在大都市或者人口总数两万以上的城市,在某些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下也符合高失业率的条件。 有关投资移民的第4项规定是,投资资金必须来自合法渠道,投资人必须提交有关文件,证明投资人的资金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而不是通过走私或非法经营赚取的。合法资金来源包括他人赠予、遗产继承、房地产销售、股票、承包企业留成、合法生意等。 第5项规定是,投资者的生意和公司必须有益于美国经济,并在通常情况下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所谓“全职职位”就是每星期工作时间在35小时以上。合格的受雇者包括美国公民、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以及具有合法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内。 第6,投资申请人必须从事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申请的必要文件: 1. 申请书--投资移民人士在为自己申请移民美国时,须填移民局I-526表格,和全部数 据1起寄到美国加州或德克萨斯州的移民局服务中心。 2. 投资经商计划; 3. 投资地区说明; 4. 投资人的个人简历与商业背景文件; 5. 投资人的教育程度文件; 投资人毕业证书或其它相文件,投资人经营商业或投资经验文件,投资人经营商业的公司注册证,营业执照,公司广告宣传册,公司财务报表,个人及家属资料配偶及未满岁未婚子女等; 6. 关于投资人净资产及财产来源证明文件: 财产可包括现金、可变现股票、不动产(中国不动产估价值不易为美国移民局接受),及生产设备等。 7. 关于证明资产「真实价值」性文件:专业会计师认证的股票价值;银行存款证明正本。 8. 关于资产「合法收入与来源」证明文件: 商业收入;变卖财产所得;股票或公司债券;礼物或遗产继承;文件证实此美国公司所购置之资产,包括发票、收据、和购买合约, 显示资产名称、购价、购买日期和单位。 文件证明购买股份(有表决或无表决权、普通或优先股份)资金已转入或即将转入公司。股份可不含公司购进所有股份的条件。若有贷款,则需提供借款或贷款合约、借据、财产估价、担保权议、或其它文件显示此投资人使其私人资产,而非所投资企业的资产,来担保贷款。向银行、家人、或其它公司以投资人自己财产为抵押取得贷款。银行报告显示在美国公司账户里的款额。有限公司、合营企业、或其它公司或个人在过去5年中的税务报表。包括所得税、特许税、财产税(地产、私人财产、和无形资产)、和其它在美国境内或境外投资人所申报的税表。显示其它资本来源的证据。在过去15年中,所有需投资人以金钱赔偿之政府或法院裁决的公证副本。 9. 关于所投资的美国公司的相关文件: 公司注册证、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公司文书; 营业计划书; 其它律师根据投资计划要求申请人提出的证明文件。 公司条例、组织条例、公司合并证书、合营合约、有限合营证书、合资企业合约、商业信托合约、营业合约、组织记录和章程、租约、银行账户证明(显示公司资金已或将会到户)、及其它类同之公司文件。注明公司有权在本卅或城市开业之证书,包括1般国产税执照、公司手册、或财务报表。若其业务不需此类证书、或政府未要求此类证书,则依实注明即可。若投资在1间已成立之公司,需证实在1990年11月29日后之某日期,有依法将资本(1百万$1,000,000或5十万美元$500,000)投入此公司,且大幅的增加了公司的资产或雇员人数。文件应包括认股合约、投资合约、会计师验证之财务报表、薪资纪录、或其它类似文件或合约显示投资额及对公司所做之更改。 10. 证明10位合格员工的稳健包括: 有关税表;I-9表、及其它此类文件;列举员工雇用日期和职位名称、注明职位是否为全职(每周工作至少35小时)员工和投资人是否有亲属关系;员工组织结构表;卅立和联邦按季薪资扣税纪录。 11. 投资人之职位头衔和职务。 证据显示投资人为公司之高级职员或董事。若公司为1合营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证据显示投资人参与日常作业或策划工作。投资人可依有限合营企业法规内所述之1般合伙人之权利与义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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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国婚姻临时绿卡如何转换永久绿卡?

临时性的绿卡 ,是指申请居留所得到的永久绿卡只是有条件(Conditional)的居留权,与美国公民或合法居民新婚燕尔,过着如胶似漆生活的外籍配偶,不要以为从此可以高枕无忧的在美国长期居留,只有在婚姻关系存在两年了才能取得 永久性的绿卡 ,原因在假结婚的事情太多了,移民局认为结婚两年大概婚姻关系没有问题。从有条件居留改为永久居留,中间又是1道手续。   在到了结婚两周年前的90天,可以开始申请取销有条件居留,美国籍及外籍配偶必须1起申请。临时绿卡的效期的截止日期就是结婚两周年的纪念日,所以不办理临时绿卡转换为永久绿卡的话,结婚两年就失去了美国的居留权了。     如果结婚两年之内因为个性不合,或者受到美籍配偶的虐待,则可以申请免除共同申请的豁免。取得了豁免,则可以在有条件居期间内的任何时候,申请调整为正式的永久居留权,正式的绿卡。注意,必须在移送出境之前办理。     如果外籍配偶的子女,与外籍配偶1同取得有条件居留的话,则列在外籍配偶的申请转换永久居民申请表上,同时转换为正式绿卡,如果在外籍配偶取得有条件居留90天后子女才取得,则子女需要分开填报转换正式绿卡的申请文件。     1,申请从有条件居留改换正式绿卡的资格    外籍配偶在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结婚仍保持婚姻关系差90天即达两年者(与外籍配偶同时取得有条件居留的子女也包括在内)。     在外籍配偶取得有条件居留后90天才申请条件居留的子女。也就是不包括在外籍配偶申请有条件居留申请表内的子女。     真实婚姻的美国籍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未亡人。     真诚婚姻,却因各种原因而离异或宣布无效者。     真诚婚姻,却因美籍配偶虐待外籍配偶或其子女。     取消美国居留权益会导致极端的困境者。     如果为美籍配偶的未亡人:填I-751表;临时居留绿卡副本;真诚的婚姻证明,包括与美籍配偶共居住宅的租约,曾经拥有共有财产,子女出生纸,及配偶死亡证书副本。     除了配偶死亡之外婚姻消失情况:I-751表格;临时绿卡副本;真诚婚姻证明,包括曾经同居住所的租约,曾经拥有共同财产,子女出生纸,离婚或婚姻失效证明副本,证明并非外籍配偶之错误而导致离婚或婚姻无效。     受虐配偶的申请:I- 751表格﹔临时绿卡副本;真诚婚姻证明,包括曾经同居,共有财产,子女出生纸,子女或本人受虐的自白书,[例如身体受虐的报告,社工的评估,因为受虐而离婚的证明],并非外籍配偶之错而离婚的证明,离开美国会导致极端困境的证明。     如果子女分开办理更换永久居留身份:I-751表;临时绿卡副本;书面说明与外籍父或母分开办理的原因。     3,办理从有条件绿卡更换正式绿卡时,当事人必须人在美国吗?    办理申请时外籍配偶不需人在美国,但是移民局要与夫妇面谈时,则必须回到美国来。     4,1定要亲自出席移民局的面谈吗?    夫妇都必须出席移民局的面谈,但是地区移民局局长可以免除面谈,在评估申请表格后,地区局长可以决定是否要面谈。     5,如果没有在90天到两年时申请该怎么办?    如果没有依时在两年到期前的90天,填写I-751申请取消有条件居留表格,则外籍配偶所持有的有条件居留权,到了两年结婚纪念日之时,会自动失效,移民局会开始执行移送出境的程序。移民局先会通知外籍配偶,没有依时申请取消有条件居留已失去了美国居留权,同时送到出席听证的通知单。在出席听证时,外籍配偶可以述说未能及时申请更换永久居留权的理由,必须提出有关的证明文件。     不过I-751表格迟交,如果外籍配偶能向地区移民局长证明有合理的理由,移民局局长会裁决提出的理由是否正确,而决定批准与否。       6 ,更换为永久居民身份,自然可以有继续合法工作的权利。在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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