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



1、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

第1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8周岁。第2条 废除1夫多妻,1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实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第3条 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第4条 禁止利用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第5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第6条 对非婚生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9条的规定执行。改变全由生母负担的习惯。第7条 各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条例的原则,结合当地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8条 本条例自1982年元月1日起。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