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有教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知识吗,妇女维权婚姻法律知识

大学有教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知识吗



1、大学有教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知识吗

看你学的是什么专业了,大部分的专业都不教授法律知识的,如果是法律专业的学生,学校应该会开这两门课,婚姻法可能会在民法部分捎带讲1下,劳动法很可能是选修课,主要看学校的课程安排。当然,想要了解的话可以自己买相关资料去看1下。

妇女维权婚姻法律知识



2、妇女维权婚姻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等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施行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1方死亡,另1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婚姻法律知识问答》我朋友和1个没有离婚的女人生活在1起了两年,女的都1直骗他离婚了,现在他们就马上生小孩了,婚也没有结,还有两个月就生了,他多次催女孩结婚,才发现原来女的都还没有离婚。对于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孩子就要生了?



3、《婚姻法律知识问答》我朋友和1个没有离婚的女人生活在1起了两年,女的都1直骗他离婚了,现在他们就马上生小孩了,婚也没有结,还有两个月就生了,他多次催女孩结婚,才发现原来女的都还没有离婚。对于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孩子就要生了?

1,尽快离开这个女子。对于双方非婚生的小孩,你的承担11半抚育费的法律责任。2,如果说那个合法的丈夫发现了你们的问题,去法院告你们,你们还构成了重婚罪。

婚姻里的约法3章 -法律知识



4、婚姻里的约法3章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互敬互爱。约定要双方诚实守信,自愿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百3十1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1百3十5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1百7十6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什么情况下必须离婚 婚姻法律知识介绍



5、什么情况下必须离婚 婚姻法律知识介绍

离婚嘛,符合两个条件之1即可:1是自愿离婚,1是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标准、抚养费支付方式、探视权等有了明确约定即可。符合这种条件离婚的,自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可。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1般在诉讼离婚中沿用,即1方主张离婚但另1方不愿意的情形。在这种方式下,主张离婚的1方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相关证据,以便法官认定,并据以作出判决。当然,诉讼离婚也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事项作出判决,主张离婚的1方也同样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依据。

关于婚姻的法律知识



6、关于婚姻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在结婚之前1定要先想好了,结婚必须要领证,不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婚姻中离婚时1般就是孩子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起诉离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十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十1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1章 总则 第2章 结婚 第3章 家庭关系 第4章 离婚 第5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6章 附则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2条 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4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2章 结婚 第5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 第6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9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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