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婚姻法等法律的出台都曾公开向社会征求过意见。这就,那里可以找到香港婚姻法..要有法律效力的

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婚姻法等法律的出台都曾公开向社会征求过意见。这就



1、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婚姻法等法律的出台都曾公开向社会征求过意见。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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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那里可以找到香港婚姻法..要有法律效力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6次会议于1998年十1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十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十1月十日 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 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 (1998年11月5日上海市第十1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第1条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要求在本市结婚,或者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自愿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市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或者离婚登记(统称婚姻登记)。 第2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婚姻登记申请之日起3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通知男女双方当事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婚姻登记,发给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共同到市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逾期不领证的,视作撤回申请。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在领证期限内向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长领证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3条 设立涉及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婚姻咨询机构,应当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取得婚姻咨询许可证。 第4条 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涉及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婚姻介绍活动。 任何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及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婚姻介绍活动。 第5条 违反本规定第3条、第4条规定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2十万元以上5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6条 本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3、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婚姻法等法律的出台都曾公开向社会征求过意见。这就从1个侧面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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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婚姻法离婚流程,有哪些规定

1、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1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历锋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1寸免冠近照各2张;

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肢仔晌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1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3、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戚前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1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4、离婚的当事人1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1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7十9条夫妻1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1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我想知道大陆人与澳门人的婚姻法?

华侨同国内公民 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为了便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1、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1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国内公民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乙、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丙、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9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2)、(3)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3、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3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了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的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办理结婚登记。  

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1方要求离婚或1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内地)1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5、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男女双方持离婚后未再结婚的证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退回离婚证。   

6、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故意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本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用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须贴有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6、香港婚姻法,我是大陆人,老公是香港人,在香港注册结婚,1年后老公出车祸死亡,我还没有拿到香港居民身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1份,凭照相馆打印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1张。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定居香港或澳门地区配偶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果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

4、提交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交验原件。结婚证明遗失或94年以前按民俗方式结婚、没有办理结婚证明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资料(例如人事档案、原始的家庭成员户口底册等);结婚时间确实无法认定的,可采用DNA检测,以其长子(女)出生时间的前1年作为结婚时间;携行子女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5、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的单位领导出其意见并签名盖章。在职厅级干部或其配偶,还需省委组织部的政审批件;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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