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解除后得赠与物返还纠纷,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区别是什么

婚姻解除后得赠与物返还纠纷



1、婚姻解除后得赠与物返还纠纷

【1】如何确定返还婚姻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1、意见认为:应以婚姻当事人及实际交付和实际接收的人(双方的父母)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这样有利于查清争议得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有利于争议得最后解决。因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诉讼当事人主张其不是实际接受彩礼的主体或对方不是实际交付在理得主体时,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实际交付和实际接收的人作为共同的诉讼当事人。主要有这种看法得原因是因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争议的实际权利义务主体和诉讼当事人不1致得情形,如诉讼得被告不是真正接受彩礼得主体,且对彩礼也不实际占有和掌握。所以,正对这种情况,法官应当根据法律得规定适时地行使释明权。

2、彩礼返还诉讼是否与离婚诉讼合并处理?意见认为:分案处理比较得当理由:从实体上分析,彩礼返还不属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是1个独立的诉。婚姻男女或其父母在缔结婚姻时付给对方1定的彩礼,该行为在法律上定性为“财产赠与”,是1种赠与行为,该行为成立后,受赠人取得得财产利益便受到法律得保护。但是,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却未实际共同生活的”,法律允许彩礼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彩礼,其目的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赠与人之间的特殊得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这种保护是属于法律上的特殊保护。从程序上讲:根据婚姻法解释(2)得相关规定,婚姻彩礼的返还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只有当事人确定离婚,才能对婚礼返还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如果将彩礼返还和离婚诉讼1并处理,如果出现:2人因尚有感情得存在不能离婚等情况,结果往往会造成资源浪费,诉讼成本得增加时间的拖延等等,然这种做法不是太合理。【2】婚姻解除后原赠财物如何返还?要正确解决案件涉及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下列几个问题:

1、 婚约的性质

2、 婚约财物给付行为的性质及其对财务返还的影响

3、 返还婚约财物的范围和程度

4、 婚约解除是否存在过错损害赔偿及其能否与婚约财物得返还相抵触问题 目前为止,我国2001年得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等均没有婚约得相关规定。1般的,各个国家以及我国得台湾地区大致得观点认为:解除婚约以后,双方当事人虽都不再受婚约得约束,但必须对解除婚约所产生得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予以赔偿,并对婚约期间的赠与物予以返还。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1般按照法理判案。我国得国内立法和台湾地区的立法都对婚约表达了如下立场,即婚约作为准人身契约不具有强制当事人缔结婚约得效力,但是随意解除婚约需要承担1定得法律后果。 婚约是以人身关系变动为目的的,虽然婚约不具有强制力。它仅仅通过当事人得自律和社会评价来实现。但是,婚姻关系的变动必然影响到当事人期待成为夫妻的期望和信赖利益的落空,影响其人生计划与安排。为此,法律通过制度安排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当事人之间失衡得利益关系得以恢复平衡。因此,婚约的解除必然会引起相应得财产关系变动,也就是婚约财物的返还。 受欺诈压迫作出的决定,返还时应该全数返还,不能原样返还的,应该赔偿相应得损失。 如果双方处于自愿的,法院1般是“原赠与数额*80%=最后结果”,这种情况是双方无过错。

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区别是什么



2、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区别是什么

监护权和抚养权是不同的,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抚养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1般父母离婚后,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下面,小编通过1个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别。

1、案例介绍:原告胡某与被告袁某于2005年协议离婚,婚生女袁梦(1996年农历3月16日出生)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长年在外打工,将女儿留给其母看护。被告母亲已近60岁,许多方面难以和小孩沟通。加之袁梦极力要求随原告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监护权,女儿袁梦随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

2、争议焦点:对本案的案由定性有两种观点。第1种观点认为,本案应根据原告的诉求,将案由定性为监护权纠纷。第2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女儿能由其抚养,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变更袁梦的抚养权,案由定性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3、简要评析:对于同意第2种观点的理由,阐述如下:

1、养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2者是有区别的。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抚养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1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1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1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1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2、监护人并不都是应对被监护人尽抚养义务的人。例如,父母作为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但有的情况下,监护人并不是抚养人。实际上,只有当监护人同时又是抚养人时,他对被监护人才既要尽抚养义务,也要承担监护责任。因而,不能把监护责任与抚养义务混为1谈。

3、本案原告要求变更监护权不能达到其诉讼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十6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该条规定的其他人依序担任监护人。也就是说,在父母之间不发生变更监护人的问题。所以,原告起诉要求变更监护权实属对法律的误解,这种变更只能是抚养关系的变更。

4、本案原告可以通过变更抚养关系达到其诉讼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十6条第1款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父母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双方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均仍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所改变的只是父或母哪1方为与未成年人1起共同生活的实际抚养人。因此,无论是父母双方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调解父母双方离婚时,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归哪1方抚养,都允许在今后由1方提起变更抚养之诉。由于本案原告混淆了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概念,提起了不正当的诉求。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相关法律规定不1致时,法官可以行使释明权,建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可以判决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本案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即要求变更抚养权,女儿袁梦随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故法院认为,袁梦已满12周岁,其愿意随父或随母生活,袁梦本人有权决定。袁梦极力要求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尊重袁梦随母生活的选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4、相关法律条文:《婚姻法》第3十7条 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3十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3十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延伸阅读: 抚养权与监护权区别是怎样的 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区别与联系 抚养权与监护权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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