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保护军婚,是怎么个保护法?婚姻法对军婚有何规定

婚姻法保护军婚,是怎么个保护法?



1、婚姻法保护军婚,是怎么个保护法?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1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1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1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1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补充:不以婚姻法为依据,你说以什么为依据?不是提倡以法律为依据嘛!。

婚姻法对军婚有何规定



2、婚姻法对军婚有何规定

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对军婚的保护有:

1、1方为现役军人,另1方为非现役军人的,双方离婚必须经军人1方同意;

2、离婚分割财产时,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不得进行分割;

3、其他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3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7十1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1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8十1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婚婚姻法对女方有保护吗



3、军婚婚姻法对女方有保护吗

法律分析:有,与现役军人结婚的,对女方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保护的,军人出现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女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女方同时要遵守法律对军婚的保护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百5十9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百3十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8十1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对军婚的保护有哪些



4、婚姻法对军婚的保护有哪些

《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中涉及对军婚的保护规定为:

1、夫妻1方为现役军人,另1方为非现役军人的,双方离婚必须经军人1方同意;

2、离婚分割财产时,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不得进行分割;

3、其他保护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3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7十1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1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8十1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保护军婚,是怎么个保护法?



5、婚姻法保护军婚,是怎么个保护法?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1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1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1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1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补充:不以婚姻法为依据,你说以什么为依据?不是提倡以法律为依据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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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1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1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1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1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补充:不以婚姻法为依据,你说以什么为依据?不是提倡以法律为依据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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