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权利义务说看来,婚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妇女如何维护自己的婚姻财产权益?
1、在婚姻权利义务说看来,婚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1
A。
2、妇女如何维护自己的婚姻财产权益?
1、双方可以签署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内财产的归属,也可以将婚前财产重新约定权属。
2、男方用钱签借条;很多家庭贷款买房,1般男方婚前已经买了,结婚后女方搬过去住。1方工资还贷,1方工资用于生活,这种情况如果男方家庭有大额用钱,男方的钱都还房贷了,这时候就需要女方支援。女方如果不给双方闹矛盾,给了心理不痛快,怎么办?可以让男方签署书面借据。
3、女方婚前的财产最好不要动。很多时候,为了买学区房、换大房子等情况,女方往往将自己婚前的房子卖掉,然后将卖房款加上夫妻共同财产买套新房,这样的情况非常多,但1旦遇到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会非常被动。如果真的要这么做,建议在买房前,夫妻间写好协议。
4、如何婚前有股票、基金账户,不建议操作,有了操作收益算共同财产。
5、如果婚前女方有大额存款,可以购买人身保险做资产分离。
6、夫妻存款期间,女方1定要掌握夫妻财产状况,不能为了照顾家里和孩子,连最基本的有多少钱,在哪都不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财产权益作了如下规定:第2十8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2十9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3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3十1条妇女享有的与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1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3十2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1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了如下规定: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1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1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1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1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1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1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