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伤残军人的婚姻保护法则

退伍伤残军人的婚姻保护法则


1、退伍伤残军人的婚姻保护法则



1、《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所以在法律上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为了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现役军人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和士兵。已经转业、复员的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及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在部队没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和经营的人员,都不属于现役军人,其婚姻不受保护。保护军人婚姻只适用于非军人1方要求与军人1方的离婚。军人要求与非军人1方离婚,或者军人与非军人双方自愿离婚,均不适用特殊保护的规定,按1般离婚对待。



2、财产方面还作了特别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但对于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1次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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