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个人债务包括哪些,夫妻个人债务举证,2019年新婚姻法债务问题有什么规定?

新婚姻法个人债务包括哪些,夫妻个人债务举证



1、新婚姻法个人债务包括哪些,夫妻个人债务举证

1、根据《婚姻法》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婚姻关系中的个人债务包括:(1)夫妻1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2)夫妻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的债务:(3)夫妻1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5)夫妻双方约定由1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6)夫妻1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债务分担,根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1般由不是债务人的配偶1方负举证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2、2019年新婚姻法债务问题有什么规定?

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双方都需要对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进行划分和处理。1般来说,债务如果是夫妻关系存在的时期内发生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应该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能够证明是1方的个人债务,则应该由个人进行偿还。本文的小编将针对“2018年新婚姻法债务问题有什么规定?”这1问题给大家进行解答。 2018年新婚姻法债务问题有什么规定?

1、最新婚姻法2018年怎样认定个人债务对于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个人债务,关键还是看证据。夫妻共同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1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外所负债务。所以,举证个人债务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1是证明该债务不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1方面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好证明,不再赘述。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未用于共同生活可从两方面证明: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

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1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由此可知,个人担保因其未用于共同生活,1般不宜推定为共同债务。另外,在《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加重了举债1方的证明责任,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1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1方不承担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7条、第十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1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3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1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1)婚前1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1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1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1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且用于夫妻生活的相关事项中,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则除了应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还应该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共同履行债务偿还的义务。如果大家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有任何具体的疑问,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 延伸阅读: 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为票据债务人?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1方不知情,还有义务还吗。



3、新婚姻法个人债务包括哪些,夫妻个人债务举证的承担

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前1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1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1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1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共同债务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十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1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1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1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1方负有清偿责任。非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1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1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1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4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4种为兜底条款)。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规则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1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4、新婚姻法中夫妻债务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结婚后的男女在婚内可能会遇到许多压力和问题,比如债务的产生,对此许多人都想知道新婚姻法中夫妻债务的规定,以及夫妻债务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下面就由的小编用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新婚姻法中夫妻债务的规定我国新婚姻法第4十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1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1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审判实践中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纠纷中的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表现的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突出。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怎样认定和处理好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况,很值得探讨。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原则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供同仁们参考。

2、新婚姻法中夫妻债务存在的问题法律特别是修改后《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些规定都欠具体、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问题是:

1、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1旦提起离婚诉讼,另1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1个典型的案例很能说明问题。李煜与林英华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很好,李煜欲出国打工,委托林英华向外借款。林英华以自己名义借现金10万元交付丈夫,夫妻双方未交接收据。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坚决否认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权利的1方必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不可能支持无证据证明的诉讼主张。事实上,往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1方对家庭的贡献大,诉讼结果却反而对他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结果虽凭证据,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第3人的债权保护不力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十1条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依据,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对外应承担何种责任。在实践中适用起来,难免各行其事,自以为是,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统1性。下面,分别不同情形论述。(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第3人即债权人只起诉夫妻中的1方,法院支持债权人的诉求,判决夫妻中的1方承担债务。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对列为被执行人的夫妻1方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判决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处理均有可商榷之处。在实体上,未明确认定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共同债务,在程序上未考虑夫或妻的另1方是否确属必要的共同被告,是否有必要决定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与执行变成两张皮,不完全吻合。夫或妻的另1方只承担了有限的“共担”责任,第3人的债权不能获得有效保护。(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债权人只起诉夫妻中的1方,法院支持债权人的主张,判决夫妻中的1方承担债务。离婚后,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执行列为被执行人的原夫妻中的1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情形的判决与前述相同,在执行中债权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原夫妻双方。在庭审中未在债权文书签署的原夫妻1方否认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是难以举证证明他们的债务确属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变成了个人债务。(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共同债务,离婚时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者法院判决,在离婚协议书或裁判文书中确定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意见。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向该原夫妻双方主张债权,法院根据原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协议书或判决书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意见,判决原夫妻中的双方或1方对第3人的债权承担按份责任或者归1责任。原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协议书或判决书未对共同债务确定处理意见的。有的法院则依职权自由裁量作出承担按份责任或者归1责任的判决。这就完全违背了共同债务共同清偿的原则,更是弱化了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离婚后第3人起诉原夫妻双方,有的法院1律判决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样的判决虽能有效地保护第3人的债权,但是这可能造成原夫妻双方为争议是共同债务还是1人债务的讼累。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关夫妻债务的法律知识,倘若夫妻存在债务,那么就应该认真地看1下上面的介绍,毕竟上面提及的问题可能就发生在自己的身边,了解多1点还是很有帮助的。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来咨询。延伸阅读:如何认定夫妻债务夫妻债务,法律规定解读离婚夫妻债务分割的法律认定。



5、新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适用

导读:关于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适用 我国新婚姻法第4十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 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 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 债务1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1方因治疗疾 病所负的债务。从审判实践中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纠纷中的共同债务的认定 及处理表现的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突出。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怎样认定和处理好离婚纠纷 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况,很值得探讨。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离婚案件中夫妻 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原则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供同仁们参考。   

1、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特别是修改后《婚姻法》 ,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这些规定都欠具体、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其主要问题是:

1、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 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 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的相关证据。1旦提起离婚诉讼,另1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1个典型的案 例很能说明问题。李煜与林英华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很好,李煜欲出国打工,委托林英 华向外借款。林英华以自己名义借现金 10 万元交付丈夫,夫妻双方未交接收据。在离婚诉 讼中,丈夫坚决否认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 权利的1方必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庭不可能支持无证据证明的诉讼主张。 事实 上,往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1方对家庭的贡献大,诉讼结果却反而对他不利。在这种情况 下,法院判决的结果虽凭证据,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第3人的债权保护不力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十1条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依据, 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对外应承担何种责任。   在实践中适用起来,难免各 行其事,自以为是,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统1性。下面,分别不同情形论述。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第3人即债权人只起诉夫妻中的1方,法院支持债权人的诉求, 判决夫妻中的1方承担债务。 在执行程序中, 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或对列为被执行人的夫妻1方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判决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处理均有可商榷之 处。在实体上,未明确认定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共同债务,在程序上未考虑夫或妻的另1方是否确属必要的共同被告, 是否有必要决定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与执行变成两张皮,不完全吻合。夫或妻的另1方只承担了有限的“共担”责任,第3人的债权不能获得 有效保护。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债权人只起诉夫妻中的1方,法院支持债权人的主张,判决夫妻中的1方承担债务。离婚后,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执行列为被执行人 的原夫妻中的1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情形的判决与前述相同,在 执行中债权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原夫妻双方。在庭审中未在债权文书签署的原夫妻1方否认属于共同债务, 债权人是难以举证证明他们的债务确属用 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变成了个人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共同债务,离婚时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者法院判决,在离婚协议书或裁判文书中确定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意见。 离婚后, 债权人起诉向该原夫 妻双方主张债权, 法院根据原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协议书或判决书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意见, 判决原夫妻中的双方或1方对第3人的债权承担按份责任或者归1责任。 原夫妻双方 在离婚时的协议书或判决书未对共同债务确定处理意见的。 有的法院则依职权自由裁量作出 承担按份责任或者归1责任的判决。 这就完全违背了共同债务共同清偿的原则, 更是弱化了 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离婚后第3人起诉原夫妻双方,有的法院1律 判决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这样的判决虽能有效地保护第3人的债权, 但是这可能 造成原夫妻双方为争议是共同债务还是1人债务的讼累。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可实行把夫妻财产、债务约定登记或公证作为夫妻财产、债务处理 制度的1种补充形式。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7条、第十8条、第十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 条、第 17 条第 2 款都作了明 确的规定。法律承认并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债务,确认约定优于法定,但是毕竟尚未明确规 定约定形成的时间、成立的要件及效力,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共同债务的约定难以把握,1旦 发生争议难以认定,甚至让试图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人有空可钻,从而损害了第3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立法或者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1、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 1般情况下, 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并且确属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约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则是登记或者公证。登记机关 是婚姻登记机关,公证机构是公证处。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离婚当 事人对共同债务举证不能的困难, 可以有效保护第3人的债权, 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夫妻 共同债务约定的审查和认定。对此项制度,国外早已实行多年,法国民法典、西德男女国权法、瑞士民法均载有条文规定。   

2、以约定时间处在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之前或者之后,作为确认约定对外效力的1个实 质要件。 夫妻对财产、债务的约定,对内具有法律效力自不当言,但是,对内有效未必当然对外 也有效。约定的设定没有第3人参加,其效力是否及于第3人,是否可以对抗第3人,关键在于约定的内容有无损害第3人的利益。在审查确认上,约定的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对象。夫妻共同债务发生在前, 债务分担的约定形成于后, 这种变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的债务分担约 定,不能对抗第3人,应当确认其对第3人无效。国外民事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时间 与效力早有明确规定。法国民法规定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是婚前作成,结婚之日生效,但 是不得对抗第3人。德国民法则规定,无论婚前或婚后,均可订立夫妻财产契约。这对我国 今后的立法完善,都很有借鉴意义   

3、实行夫妻财产、债务约定登记或公证制及采用举证倒置规则的必要性   

1、结婚登记前,双方以各自劳动收入,合资筹办的结婚用品,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因此所负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同时, 对父母所分给的债务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1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继承所得 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根据民法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1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除了另有规定之外,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分居期间1方或双方为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治疗疾病等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几种情况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所说的约定可 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是口头形式,既可采取明示形式,也可采取默示形式。也就是说如果 夫妻双方有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而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单方债务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情况   

1、婚前单方债务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 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1般物品掌握在 4 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 8 年以上) ,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 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 据我国法律规定, 权利义务相1致的原则, 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 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 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1方长期在外工作,另1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 在外打工未归, 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 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1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应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相适应, 严格按照我国新婚姻法 第4十1条规定处理,是掌握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根本原则。   

1、坚持男、妇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 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2、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应当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我国妇女现在虽然有1定的地位, 但与男子相比, 仍有1定的差距, 履行能力相对较弱, 所以在债务分担上应适当予以照顾。   

3、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1方,债务归另1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1方则以财产归1 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 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 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1个整体,不可分割,将2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1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1方负担, 即使其无财产清偿, 至少这1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 同债务。   

6、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原则   如果当事人就共同债务的承担达不成协议, 那么,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就应考虑到双方的 实际履行债务的能力,在1般情况下,男方的履行能力比女方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1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履行能力强的1方可多承担1些债务,没有履行能力的1方,也可以不承担债务,而由对方全部承担,这样即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我国法律实事求是原则,又可以保护债务的履行。使夫妻共同债务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得到有的放矢。 如果您想阅读更多关于夫妻债务的文章,找法小编推荐: 夫妻离婚后,外债谁来还? 离婚了债务的分割情形 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可由1方承担。



6、新婚姻法关于婚后债务的规定是怎样的?

当男女双方决定结婚组建家庭时,不仅是可以享受共同生活、共同创造和分享财富的权利,而且也要承担支付家庭生活支出和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对于婚后的财产所有权问题,大多数人都较为了解甚至有过经历,但对于婚后债务问题了解的人相对较少,那么,新婚姻法关于婚后债务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十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两个不同的自然人结合成为1个家庭,不仅仅是1份感情的升华,更加牵涉到许多的经济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收益和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权利共享、债务共担,这是作为1个共同体应当承担的责任。而1旦夫妻感情破裂,涉及到离婚,那么这些经济纠纷也就无法避免。 离婚诉讼不同于其他民商事纠纷,最核心的焦点还是夫妻双方身份的1个变更,即从休戚与共的共同体变为两个独立的自然人。由此涉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1系列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4条“将夫妻1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1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1般来说,夫妻债务涉及到第3人,这就使得在离婚诉讼的进程中无法涉及。在离婚诉讼中,1方提出自己对外存在很多债务,但在没有证据或者第3人无法证实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做出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判定。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第3人另行提出主张时再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理。同样的,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债务由1方承担,与另1方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说另1方就完事大吉了。对于债权人来说,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内部约定,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十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这1条款确定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在夫妻1方,即如果夫妻1方不能举证证明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1条款确实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但是对于家庭弱势1方或者是在家庭里不涉及经济的1方来说,也是承担了1项不容易成功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新婚姻法关于婚后债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婚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尤其在离婚时,即使夫妻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债务由1方归还,或者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务不是双方共同使用,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第3方债务人。 延伸阅读: 夫妻离婚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离婚协议书债务问题怎么处理? 老公欠债应该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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