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被父母每天顶着学习,没有自由,是侵权吗,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

成人被父母每天顶着学习,没有自由,是侵权吗


1、成人被父母每天顶着学习,没有自由,是侵权吗


《宪法》第4十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十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第4十9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


导读: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地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的权利。男女公民对于自己的结婚或离婚问题,在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完全自由,任何人都无权代替他们做出决定,或者强迫他们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决定;不但父母无权干涉自己子女的结婚或离婚的自由,而且子女也无权干涉自己父母的离婚自由和丧偶1方的再婚自由。婚姻自由是中国婚姻制度的1项重要原则。   婚姻自由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1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1。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他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   第
3、婚姻自由是1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   第
4、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小编提示:婚姻自主权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2001年4月28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十1次会议修正)   第2条   实行婚姻自由、1夫1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5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1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3者加以干涉。   第9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十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如果您想阅读更多关于婚姻自主权的文章,找法小编推荐: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自主权的限制 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



3、女朋友19岁他父母干涉婚姻自由罪


我告诉你啊,首先你自己要努力创造至少过得去的物质条件,这样就没问题了。然后就是不断激怒他父母,让他父母对你家作出1些违法行为之类,多抓住他们的把柄,到时候就是你的牌子。有权力带走啊,看她肯不肯。如果起诉的话,对各方面声誉都有影响,但是也可以作下下策


还有我注意到1个细节:不让她读书。这个是侵权行为,可以被关的。



4、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从历史上来看,包办、买卖婚姻原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现实生活中残存的包办、买卖婚姻仍然具有1定的封建性,它们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具体形式。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包办婚姻,是指第3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3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这里所说的第3者,包括父母在内。这里所说的他人,包括子女在内。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1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强迫包办的。包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的构成要件除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外,还有1个借此索取大量财物的要件。至于抱童养媳、订小亲和换亲、转亲等陋俗,1般也都具有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的性质。  本条第1款所说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则是法律对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干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的总称。例如,父母因子女的对象不合己意阻挠婚事;基于封建宗法观念干涉非近亲(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丧偶妇女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离婚或复婚等。当然,这里所说的干涉都是非法干涉,因而都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侵害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危害青年特别是妇女的切身利益,使1些家庭加重了经济负担,同时也容易造成各种纠纷,影响群众的生活、生产,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文明进步。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比较复杂,对此需要综合治理。首先要大力开展这方面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继续在婚姻问题上破旧俗,立新风。同时要加强这方面的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区别情况,划清各种必要的界限,如包办婚姻和父母代为订婚但本人同意结婚的界限,买卖婚姻和1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说媒骗财和正当的婚姻介绍活动的界限等。对从事包办、买卖婚姻的有关各方,包括包办婚事、索取大量财物的第3者,交纳财物的当事人,以及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媒人和其他有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人,均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有的还应视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在干涉婚姻自由时使用暴力,比1般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5、父母干涉我的婚姻自由 而且父亲使用暴力 怎么办呢


构成伤害就去验伤,可以以伤害罪起诉。骚扰,诽谤,侵害个人名誉都可以,建议去找寻找法律援助。



6、女儿状告父母干涉婚姻自由 有成功的吧?


有的,比如说这1例


女儿结婚父亲不给户口本 被认定干涉婚姻自由


小美(化名)年芳23已到结婚年龄,本打算在今年秋天成亲却因父亲把持户口本不给,致使无法领取结婚证。小美以干涉婚姻自由为由将父亲张老汉起诉至顺义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小美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时,张老汉负有提供户口本的协助义务。


原告小美诉称,她很小的时候母亲就患病,但张老汉却对其妻子不闻不问致使其妻失踪至今。张老汉也从未尽到过做父亲的职责,她从小就被剥夺了受教育权,至今未曾受过任何教育,处于文盲状态。现在她已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但张老汉却逼迫其向男方索要彩礼,否则就不给其户口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美认为父亲的行为破坏了她的幸福,已经严重侵害了她的婚姻自主权,依据《婚姻法》中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老汉停止侵犯其婚姻自主权的行为,立即向其交付户口本,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老汉辩称,我是原告的父亲,原告结婚应当与我商量,我不是要干涉原告的婚姻自由,因为原告智商低,我要为她今后的生活着想。我不同意把户口本给原告,理由是原告没有告诉我姑爷是谁,我也没见过原告的对象。而且我认为原告向我索要户口本是因为村里近两年就要拆迁了,原告想要分我的财产。对于原告诉状中陈述我索要彩礼,不属实,我没索要过彩礼。综上,他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小美的行为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与正常人不存差别,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美自愿决定与他人登记结婚不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张老汉拒绝提供户口本,理由不成立,故判决当小美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时,被告张老汉负有提供户口本的协助义务。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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