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户口是辽宁的,能在北京涉外婚姻登记处 登记结婚吗?感谢,着急,请帮帮忙。,北京涉外婚姻登记处 都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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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户口是辽宁的,能在北京涉外婚姻登记处 登记结婚吗?感谢,着急,请帮帮忙。

你要回原籍去办理的.你的身份证,户口本,对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去你户口所在地的市民政局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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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涉外婚姻登记处 都在哪??

你老公带上领事认证过的单身证明原件和翻译件、护照,你的身份证、户口本去你户籍所在地的市级婚姻登记处(涉外婚姻登记处)填表登记,照相和翻译都可以在现场照和翻译,交钱就可以了。我们在重庆办的,照相100(台湾的是150)、证书9元、复印10元、翻译200元、颁证纪念照200元、公证1350元。。

北京涉外婚姻在哪里登记



3、北京涉外婚姻在哪里登记

北京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的婚姻登记只能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咨询电话:62028454   地址:朝阳区华严里8号北京市第5社会福利院1层   办公时间:星期1至星期5   结婚登记   

1、结婚登记的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7)、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2十3条至第2十8条规定的证件,即:   

1、内地居民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3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3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3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3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3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3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4)、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1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5)、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1栏签名;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7)、颁发结婚证。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1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1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3、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4、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1,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1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3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北京市涉外婚姻登记处在哪?电话多少?



4、北京市涉外婚姻登记处在哪?电话多少?

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管 咨询电话:62028454 地址:朝阳区华严里8号北京市第5社会福利院1层 办公时间:星期1至星期5 监督部门: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 监督电话:62352817 网上电话,也许更新不及时, 如果上面的电话不对,你就打114查北京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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