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离婚登记行政起诉状
1、撤销离婚登记行政起诉状
原 告:吴××,女,生于××××年7月6日,现年××岁,高中文化,农民,家住××县××家属宿舍。 监护人:吴××,男,生于××××年12月,现年××岁,小学文化,农民,系原告之父; 赵××,女,生于××××年3月,现年××岁,小学文化,农民,2人均住××县××镇××村。 被 告:××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 第3人:吴××,男,生于1975年10月,××县人。
1、诉讼请求:
1、撤消××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所做××民(××××)离字第0××5号离婚证。
2、赔偿原告之监护人吴××、赵××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误工费及司法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叁万元。
3、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