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可以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吗,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彩礼可以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吗



1、彩礼可以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吗

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只要所附加的条件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之所以把彩礼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理由如下。(1)婚约期间赠与的彩礼不同与1般的礼节性的赠与。2者在赠与的对象、时间、方式、目的、数额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现实生活中,1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作为彩礼。根据习惯,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有时还举行1定的仪式,给付彩礼1方与接受彩礼1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意思不言而喻。若不是为了缔结婚姻,男方是不会赠与如此数额较大的彩礼的。即使双方有1般赠与的行为,也只是为了联络感情,互相关心,数额1般不会很少,也就是说,赠与彩礼是附加了1定条件的,以将来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彩礼所附加的条件。所以,1旦发生婚约解除的情形,发生财物纠纷,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单纯的赠与行为处理。(2)将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符合民法的规定,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10当事人自愿赠与彩礼的行为也是1种民事法律行为,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当事人赠与彩礼时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是合法的。这里附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履行义加的条件是婚姻的缔结,条件的成就与否直接决定赠与行为的生效或失效。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附条件的赠与不同于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对赠与合同的生效并无影响。附条件赠与中所附的条件并不具有法律义务的性质,其性质是1种事实,务没有必然的联系。然而当事人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否则便构成违约。在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彩礼行为中,如果把结婚看作是1种义务,接受彩礼的1方若不结婚便构成违约。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须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所以,在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彩礼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婚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没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接受彩礼并不意味着将来必须与赠与方结婚,这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1方都不能以给付了彩礼为由强迫对方与之结婚,双方的婚姻不受彩礼和婚约的影响。所以赠与彩礼的行为所附的缔结婚姻的要求是1种条件而非义务。延伸阅读: 女方提出离婚 应该退彩礼钱吗 彩礼的司法解释 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2、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只要所附加的条件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之所以把彩礼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理由如下。  (1)婚约期间赠与的彩礼不同与1般的礼节性的赠与。2者在赠与的对象、时间、方式、目的、数额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现实生活中,1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作为彩礼。根据习惯,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有时还举行1定的仪式,给付彩礼1方与接受彩礼1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意思不言而喻。若不是为了缔结婚姻,男方是不会赠与如此数额较大的彩礼的。即使双方有1般赠与的行为,也只是为了联络感情,互相关心,数额1般不会很少,也就是说,赠与彩礼是附加了1定条件的,以将来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彩礼所附加的条件。所以,1旦发生婚约解除的情形,发生财物纠纷,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单纯的赠与行为处理。  (2)将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符合民法的规定,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10当事人自愿赠与彩礼的行为也是1种民事法律行为,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当事人赠与彩礼时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是合法的。这里附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履行义加的条件是婚姻的缔结,条件的成就与否直接决定赠与行为的生效或失效。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附条件的赠与不同于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对赠与合同的生效并无影响。附条件赠与中所附的条件并不具有法律义务的性质,其性质是1种事实,务没有必然的联系。然而当事人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否则便构成违约。在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彩礼行为中,如果把结婚看作是1种义务,接受彩礼的1方若不结婚便构成违约。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须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所以,在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彩礼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婚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没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接受彩礼并不意味着将来必须与赠与方结婚,这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1方都不能以给付了彩礼为由强迫对方与之结婚,双方的婚姻不受彩礼和婚约的影响。所以赠与彩礼的行为所附的缔结婚姻的要求是1种条件而非义务。

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吗?



3、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吗?

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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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吗

导读: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1种婚嫁习俗。按照传统的风俗习惯,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给付的多少,依据当地的习惯和当事人自己的经济情况而定,但是1般说来数额不在少数。对于彩礼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属于赠与,有的学者认为属于不当得利,还有的学者认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笔者认为,彩礼在给付时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1旦婚约解除,接受彩礼1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彩礼。1.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只要所附加的条件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之所以把彩礼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理由如下。(1)婚约期间赠与的彩礼不同与1般的礼节性的赠与。2者在赠与的对象、时间、方式、目的、数额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现实生活中,1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作为彩礼。根据习惯,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有时还举行1定的仪式,给付彩礼1方与接受彩礼1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意思不言而喻。若不是为了缔结婚姻,男方是不会赠与如此数额较大的彩礼的。即使双方有1般赠与的行为,也只是为了联络感情,互相关心,数额1般不会很少,也就是说,赠与彩礼是附加了1定条件的,以将来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彩礼所附加的条件。所以,1旦发生婚约解除的情形,发生财物纠纷,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单纯的赠与行为处理。(2)将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符合民法的规定,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自愿赠与彩礼的行为也是1种民事法律行为,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当事人赠与彩礼时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是合法的。这里附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履行义加的条件是婚姻的缔结,条件的成就与否直接决定赠与行为的生效或失效。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附条件的赠与不同于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对赠与合同的生效并无影响。附条件赠与中所附的条件并不具有法律义务的性质,其性质是1种事实,务没有必然的联系。然而当事人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否则便构成违约。在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彩礼行为中,如果把结婚看作是1种义务,接受彩礼的1方若不结婚便构成违约。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须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所以,在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彩礼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婚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没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接受彩礼并不意味着将来必须与赠与方结婚,这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1方都不能以给付了彩礼为由强迫对方与之结婚,双方的婚姻不受彩礼和婚约的影响。所以赠与彩礼的行为所附的缔结婚姻的要求是1种条件而非义务。2.婚约解除后,接受彩礼的1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前所述,由于赠与彩礼的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此,赠与是否成立取决于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如果结婚这1条件不能实现时,赠与彩礼的行为是不发生效力的,财产的所有劝仍属于赠与方所有。如果对方仍继续占有赠与的彩礼,则属于无合法原因的占有,即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这时虽然不能要求受赠与人必须与之结婚,但赠与人有权以不当得利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如《德国民法典》第1301条规定,“不履行结婚时,婚约当事人双方得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他方返还赠与之物或为婚约的表记而给与之物。”所以,笔者认为,对于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1旦条件不成就,即当事人双方没有结婚,赠与方有权以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彩礼。至于在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范围,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相似。延伸阅读: 彩礼纠纷案件处理的1般原则 男方结婚前给的彩礼,离婚后女方要退还吗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结婚彩礼。

特殊身份关系的附条件赠与无权撤销



5、特殊身份关系的附条件赠与无权撤销

彩礼是1种附条件赠与,不同于赠与合同,彩礼具有:身份性、习俗性、复杂性、地域性对吗?



6、彩礼是1种附条件赠与,不同于赠与合同,彩礼具有:身份性、习俗性、复杂性、地域性对吗?

因为1般赠与和彩礼的相关条文分属不同的部门法。民法体系中,关于1般赠与的条款规定在合同法第十1章。1般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基本的撤销规则为,赠予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存在合同法192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1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相关如下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任意撤销权区别于法定撤销权。另外还存在1些特殊情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再适用任意撤销的规则。彩礼指男女结婚或将要结婚时,男方依据民间习俗向女方支付的礼金和聘礼等,因地域不同而可能存在不同的形式。目前,婚姻法对于彩礼并没有固定的解释,实践中彩礼的形式也比较多样。彩礼可能是金钱红包、珠宝首饰、动产或者不动产,也可能是数额带有特殊寓意的转账等。给付彩礼从行为性质上来说也是赠与,但是存在特殊的限制条件和目的,是伴随缔结婚姻关系而做出的赠与行为。因为彩礼是附条件的特殊赠与,故1旦婚约解除或未能缔结婚姻关系,赠与合同的效力就将归于消灭,财产应当返还至赠与人处。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10条对于应当判决返还彩礼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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