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贷款买房 婚后房产证登记夫妻姓名 离婚怎么办,夫妻离婚时,法院判决孩子随父亲还是母亲的标准是什么?一般情况下是判给父亲还是母亲?

婚前男方贷款买房 婚后房产证登记夫妻姓名 离婚怎么办



1、婚前男方贷款买房 婚后房产证登记夫妻姓名 离婚怎么办

1、婚前1方支付首付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还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8条第1款规定:“夫妻1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1方的财产。”婚前1方已支付部分款项,并且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的,即已经取得不动产物权,属于夫妻1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不影响房屋权属,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1方的个人债务。在离婚诉讼中,通常判令房屋产权人按照实际共同支付贷款的数额对应补偿对方。

2、婚前1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还贷并取得房产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前1方支付了部分款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完了剩余贷款,房屋产权所有证也是在婚后取得的,那么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产进行分割时,通常将购买房屋付出的多少作为衡量标准。房产具有保值增值性,对增值部分按首付、还贷比例和贡献进行分割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法院可以按照购买房屋而花费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比例予以分割。

3、婚前1方结清全款或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的第十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8条规定为夫妻1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1方已经交清全部房款或者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但是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因为房屋购买的全部款项都由1方支付,即属于1方的个人财产。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稳定性以及市场的积极性,该房屋为1方所有即属于1方的个人财产。

4、离婚分房未及时付款 房价上涨应增加补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当事人1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1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1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1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夫妻离婚时,法院判决孩子随父亲还是母亲的标准是什么?1般情况下是判给父亲还是母亲?



2、夫妻离婚时,法院判决孩子随父亲还是母亲的标准是什么?1般情况下是判给父亲还是母亲?

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1问题上,应该说婚姻法充分的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1面。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1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1)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1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1方时间较长,对这1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1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1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1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1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1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1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1方;再如,1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1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1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1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依据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权要求子女随您生活,那么无论您是在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时,都请针对实际情况与您的律师协商,以最大限度的争取您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合法权利。

2、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子女的成长是1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1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 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1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当您的离婚子女现在的生活状况不利于她或他的成长时,希望您能及时向您的律师咨询,以法律手段解决变更抚养关系问题。

3、关于子女的抚养费 抚养费给付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1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1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1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1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1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1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1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1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抚养费的给付期间 1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您可以为孩子争取更多的抚养费,那么建议您及时与您的律师沟通,以保证您和您孩子的合法权益。

4、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保障 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生活的感情 新婚姻法第1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1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这无疑是立法的重大进步。 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不懂法的当事人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随1方生活,就可以永远割断与另1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件,提出与另1方永久断绝关系。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权的行使正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 即便非抚养方与子女于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收养子女、婚内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这是基于非抚养方与子女长期生活所产生的感情,这再次说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探望权的行使 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以提出探望权之诉。但对于探望权之诉的判决结果能否强制执行,法学界存在争议,这主要因为探望权属于人身权。例如,李某离婚后子女1直拒绝他的探望,为此他提出了探望权之诉,但由于子女不愿意被他探望,所以每月他行使探望权时都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做法违背了被探望人的意愿,所以法院最后中止了探望权的执行。 探望权1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探望,不应阻止探望;如果子女不愿意探望,也不宜强制探望。当然这是指十周岁以上有1定辨别能力的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权的事情还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该从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说在非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时1起探望。不宜单独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义提起探望权之诉。

5、子女姓氏问题 子女有姓氏的权利 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离婚后抚养方在办理子女户籍和入学事宜时,利用自己的抚养权,实际上使子女改变姓氏的事情时有发生。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对的。 以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抚养方将子女的姓氏改随自己,非抚养方不能因此就拒付抚养费。 在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上,还有很多边缘问题不能被上述5条所涵概,例如,涉及收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应针对个案与您的律师商谈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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