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均为无业人员低保人员或五保户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时候根据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的要求应当给予哪些优惠措施呢?
对于夫妻双方均为无业人员、低保或其他最底层社会人群(如五保户),浙江省的婚姻登记法规定可以按照一定规定进行减收申请。不仅限于减免婚宴等相关费用外,在办理结婚证的过程中还可享受免除相关费用或优惠措施等等。
根据《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未作明确规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清偿全部债务; 夫妻一方为无业人员低保或五保户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应当给予相应的优惠。具体优惠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免除部分费用和延长办理时间等。
根据《浙江省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申请结婚登记时可以免除办理婚检、领取准生证或者提供生育证明手续。问题是吗
根据《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如果一方为无业人员、困难群体(如残疾人)或者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成员,则可以享受优惠。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适用优惠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及优惠幅度请参考当地民政局相关规定或咨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获取详细信息。
当夫妻双方均为无业人员低保人员或五保户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他们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免收办理结婚登记的费用;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领取结婚证书。没有任何限制,只要符合申请条件就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低保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法定条件的下列群众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见附件1)。仁政民政201 34号文婚姻登记办法修订内容一览表中明确,对于低保家庭夫妻双方都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情况可视为特困户进行优惠处理:一、对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列为特困人员的,免费办理。二、在领取抚恤金或救助救济等资格范围内的人员,免费办理。三、其他申请办证者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时,可以酌情减免部分收费项目或者减少收费金额。例如:对于户籍地在浙江省的家庭,则应根据浙江民政厅2015年3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见附件2)要求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进行优惠处理。
根据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如果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一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这种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以下优惠措施: 节假日不受节假日影响。2免费领取结婚证和户口簿三份(原条例只限夫妻双方均为非低保人员或五保户的情况下提供此项服务)3免费使用浙江省内婚庆影棚拍摄照片4如果登记婚姻关系在办理过程中终止,不再需要支付相应的行政许可费用5免费接受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法律援助。6根据本办法实施和调整后产生的其他优惠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性规定,具体优惠政策还需按照当地的政策文件进行确认。
依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免交结婚登记申请费用。应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时一次性告知其享受免费领取夫妻双方结婚证书的权利以及相关操作流程等内容。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低收入夫妻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特殊困难补助并提供优惠利率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