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患红斑狼疮男方提出离婚,法院应怎判,离婚了,原协议孩子跟着父亲,但是我想变更抚养权,心里很矛盾

女方患红斑狼疮男方提出离婚,法院应怎判



1、女方患红斑狼疮男方提出离婚,法院应怎判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不同意离婚,我国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1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1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1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1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遗弃女方的证据,法律讲求证据,不可口说无凭,如果你证明.有共同财产证据是1人1半。

离婚了,原协议孩子跟着父亲,但是我想变更抚养权,心里很矛盾



2、离婚了,原协议孩子跟着父亲,但是我想变更抚养权,心里很矛盾

听了你的故事给人的感觉很无奈,我就尽点微薄之力为你这样1个现实而有责任感的人提供点法律方面的帮助。 就目前你的意思来看,你是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你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其理由就是你前夫不履行原离婚协议中你的探望权义务,并且严重侵害了你在孩子心目中的形象,甚至于影响了孩子的心理成长。 虽然可以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但在实际诉讼过程中你要做好两手准备。1个是争到抚养权,另1个是未争到。心理上的准备是要有的。在争取抚养权方面我给你提供几点理由供你参考(此理由是当着法官面提的,要让法官对你有同情感)。

1、孩子是女儿并且年龄尚幼,和母亲1起生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2、收入虽然有限,但工作稳定,风险较小,负担相对要小。

3、在城市生活,教育环境更有利于孩子。 对方可能会从物质条件比你好的角度来强调他的优势,但是你要更多地从物质和精神平衡的角度来强调你的理由。比如:总是上夜班,白天要睡觉,肯定和孩子交流少。工作压力大,不好的情绪容易影响孩子脆弱的心理。女孩再大些,当爹的打也不是,骂也不是,不易教育等等吧!我只给你选择考虑问题的角度,剩下的,你自己琢磨吧! 在提以上理由时,1定要和对方的情况对比来讲,这样更有说服力。因为法官在处理这种问题的时候首先要主持调解的。只要你的理由充分,具有说服力。调不成,也会判给你抚养的。 需要注意的问题的,不要被对方的什么要是判给你就不管,不看,不给抚养费。这些不是他说了算的。孩子跟你1起生活,另1方是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他可以不看,但不能不管,不给抚养费。看指的是探望权,这是他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义务他是无论如何也不可以放弃的。 根据《婚姻法》第3十7条 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法院判了,他不执行,那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话在说回来,假如抚养权你没争来怎么办?那你只能行使你唯1的探望权了。根据《婚姻法》第3十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时候如果要协议的,1定要法院制作调解书。否则,要法院来判决。因为无论是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也好,还是判决书,都是有强制执行力的。只是个人协议的,无论如何都不是有强制执行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3十2条规定,“婚姻法第4十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1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现在就看你的想法到底是什么了。想争抚养权,那就按照步骤提起诉讼程序。如果,你犹豫了。那就按照后面说的,行使你的探望权。但是,行使探望权的,也得提起诉讼程序。只不过诉讼理由变成了要求行使探望权。 我能想的,尽量帮你想了。这只是从法律的层面帮你分析的。毕竟找法院解决问题是个现实的事。最后的主意你自己来拿吧! 最后,祝你早日摆脱眼前的烦恼!和女儿1起快乐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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