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充规定中明确哪些范围内的婚姻登记登记为受二补充规定的?

二补充规定中明确哪些范围内的婚姻登记登记为受二补充规定的?

补充规定中明确说明以下范围内的婚姻登记登记为受二补充规定的:

  1. 结婚登记登记
  2. 离婚登记登记
  3. 离婚登记登记后重新登记结婚登记登记
  4. 异性婚姻登记登记
  5. 同居登记登记

请问,在这些范围内的婚姻登记登记中,是否存在任何需要进行二补充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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