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于离婚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有哪些?合同纠纷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婚姻法对于离婚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有哪些?



1、婚姻法对于离婚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有哪些?

你好,《民法典》关于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规定是1般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住所地的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4)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6)夫妻1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1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1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般情况下可通过被告的居住证、暂住证等文件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2条:夫妻1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1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1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1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1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5条:中国公民1方居住在国外,1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1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1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1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7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2、合同纠纷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法律分析: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如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管辖。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原告行使诉权。

3、 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劳动教养的人由于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场所接受劳动教养,人身自由受到1定的限制。如果向被告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对原告来说,十分不便,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正在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都丧失了人身自由,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仅不便原告向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有法院是比较恰当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十3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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