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1、拐卖妇女儿童罪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1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1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如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2、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正确。
3、彩礼成婚姻负累频引纠纷 法律禁止索取财物
马年“双头春”,民间流传,今年更宜婚嫁。但相恋的男女,1定莫让彩礼成为婚姻负累。近日,海淀法院接连审结两起彩礼纠纷,男女两家未结亲家,竟成“仇家”。 案件1 彩礼未挣到,赔掉女儿命 刘先生与凤小姐在网上相识、相恋,后来同居。谈婚论嫁时,凤小姐家提出,把女儿拉扯大不容易,要求男方出20万元彩礼。刘先生家境困难,20万元简直是天文数字。 刘先生无奈向凤小姐提出分手,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当晚,凤小姐吞服大量安眠药自杀,刘先生及时把凤小姐送到医院抢救,才化险为夷。没想到,第2天2人再次争吵,凤小姐竟又用水果刀扎入右腹自杀,刘先生再次把凤小姐送进医院,但这次凤小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凤小姐父母状告刘先生,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凤小姐作为成年人,未能以理性的方式面对和处理与刘先生的感情问题,轻率作出放弃生命的错误决定,应对死亡负有责任。刘先生在处理双方关系时方法不当,故应对凤小姐父母给予1定精神抚慰。最终,法院判令刘先生给付凤小姐父母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案例2 彩礼“加码” 双方分手 赵庆与李秋相恋5年,打算登记结婚。赵庆的父母早在几年前就在北京给儿子买了房子,并装修1新,赵庆也按照李秋的意愿,换了新车。当讨论到彩礼时,双方发生争执:男方认为已经买了房、车,彩礼钱应该少些﹔女方则坚持30万元不鬆口。 最终,赵庆父母虽拿出30万元彩礼,但对未来儿媳妇非常不满。随后,李秋及其家人认为新婚不能住旧房子,赵庆家准备的新房是前几年购买的并居住过,他们要求男方把房内设施全部拆除重新装修,除旧要达到“毛坯房”的水平……面对“加码”的彩礼,赵庆最终选择分手,而女方拒绝返还彩礼,赵庆把对方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法规定,判令女方返还彩礼30万元。 法官说法 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起源于周礼,并延续至今成为许多地方的习俗。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对彩礼作出规定,即法不禁止,彩礼属于民间风俗习惯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但婚姻法仍然对超越风俗习惯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官介绍,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叁种情形下,当事人必须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不过,适用第2款和第叁款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此外,由于赠送彩礼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致使1些彩礼纠纷中追讨者往往拿不出証据而败诉,法官建议,赠送彩礼可通过介绍人、中间人进行,而且,女方父母不宜接受彩礼,最好由女方以个人名义办理存折自行处理,这样既可証明彩礼的去向,也可避免父母成为彩礼返还的连带责任者。
4、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之间怎样区分
您好,我觉得您应该这样问:拐卖妇女罪和接扫婚姻索取财物罪之间有什么区别?
1、前者违反了刑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后者只能是被道德评价而非法律评价。
2、看妇女的个人意志,前者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而后者妇女是自愿的。
5、订立婚约不保护 索取财物要返还
在结婚之前订立婚约是1种传统习俗,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在订立婚约时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财物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近日,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1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经过法庭调解,被告王某、王某某返还原告刘某现金29000元,金耳环1副、项链项坠1条、戒指1个,被告王某的陪嫁自愿全部赠给原告刘某。 2007年10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日定亲。期间原告刘某家给被告王某的父母被告王某某夫妻现金27000元,给其亲属现金2300元,给被告王某现金、首饰和衣物价值共计10635元,给被告王某治病花去2000元。2009年12月11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按当地农村习惯举办了婚礼,但未登记结婚。举行婚礼时,被告王某陪嫁价值共计2830元。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王某遂回家居住,双方因对返还财产发生纠纷,遂起诉到法院。 该案提醒我们,要改变订立婚约等传统习惯,更不要借婚姻索取财物。 来源: 中国法院网宁陕频道。
6、彩礼成婚姻负累频引纠纷 法律禁止索取财物
马年“双头春”,民间流传,今年更宜婚嫁。但相恋的男女,1定莫让彩礼成为婚姻负累。近日,海淀法院接连审结两起彩礼纠纷,男女两家未结亲家,竟成“仇家”。 案件1 彩礼未挣到,赔掉女儿命 刘先生与凤小姐在网上相识、相恋,后来同居。谈婚论嫁时,凤小姐家提出,把女儿拉扯大不容易,要求男方出20万元彩礼。刘先生家境困难,20万元简直是天文数字。 刘先生无奈向凤小姐提出分手,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当晚,凤小姐吞服大量安眠药自杀,刘先生及时把凤小姐送到医院抢救,才化险为夷。没想到,第2天2人再次争吵,凤小姐竟又用水果刀扎入右腹自杀,刘先生再次把凤小姐送进医院,但这次凤小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凤小姐父母状告刘先生,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凤小姐作为成年人,未能以理性的方式面对和处理与刘先生的感情问题,轻率作出放弃生命的错误决定,应对死亡负有责任。刘先生在处理双方关系时方法不当,故应对凤小姐父母给予1定精神抚慰。最终,法院判令刘先生给付凤小姐父母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案例2 彩礼“加码” 双方分手 赵庆与李秋相恋5年,打算登记结婚。赵庆的父母早在几年前就在北京给儿子买了房子,并装修1新,赵庆也按照李秋的意愿,换了新车。当讨论到彩礼时,双方发生争执:男方认为已经买了房、车,彩礼钱应该少些﹔女方则坚持30万元不鬆口。 最终,赵庆父母虽拿出30万元彩礼,但对未来儿媳妇非常不满。随后,李秋及其家人认为新婚不能住旧房子,赵庆家准备的新房是前几年购买的并居住过,他们要求男方把房内设施全部拆除重新装修,除旧要达到“毛坯房”的水平……面对“加码”的彩礼,赵庆最终选择分手,而女方拒绝返还彩礼,赵庆把对方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法规定,判令女方返还彩礼30万元。 法官说法 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起源于周礼,并延续至今成为许多地方的习俗。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对彩礼作出规定,即法不禁止,彩礼属于民间风俗习惯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但婚姻法仍然对超越风俗习惯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官介绍,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叁种情形下,当事人必须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不过,适用第2款和第叁款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此外,由于赠送彩礼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致使1些彩礼纠纷中追讨者往往拿不出証据而败诉,法官建议,赠送彩礼可通过介绍人、中间人进行,而且,女方父母不宜接受彩礼,最好由女方以个人名义办理存折自行处理,这样既可証明彩礼的去向,也可避免父母成为彩礼返还的连带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