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结婚年龄是否体现婚姻自由,乌克兰婚姻制度中有大年龄娶小年龄老婆可以吗?
1、法定结婚年龄是否体现婚姻自由
目前我国实行了相对较高的法定结婚年龄,其本质是为了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然而,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现行的法定结婚年龄已经不能够适应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状况。本文从社会现状、立法意图、法律、人权、生理成熟年龄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来说明将法定结婚年龄前移的必要性。并且,通过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人们受教育程度、思想观念的变化和对当代年轻人的调查表明:将法定结婚年龄前移,也不会造成适婚年龄段的人群普遍早婚现象的发生。 2001年的婚姻法,在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上进1步放宽,更突出体现了我国宪法所倡导的“婚姻自由”原则。但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和离婚的1些限制性规定来看,新的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精神仍未完全体现出来。特别是在结婚年龄和离婚的限制条件上显得的尤为突出。以下是笔者对结婚年龄的1些粗浅的看法。 就结婚的年龄来看,我国婚姻法第6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显然是为了提倡晚婚晚育,计划生育而制定的。但该项规定没有体现婚姻法的现实性和科学性,缺乏人性化,而且和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有些抵触。
1、与我国宪法等法律相抵触。我国宪法第3十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1律平等”。第3十4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1条也规定“十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也就是说,依照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年满十8岁即为成年人,应享有1切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那么,照此类推,满十8岁的公民当然应享有结婚这1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婚姻法相对民法通则来说,是特殊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在法律实施上特殊法要优于普通法,即婚姻法应优于民法通则,但无论特殊法还是普通法都不能违反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原则,这是无疑的。因此从法律角度讲,结婚的年龄应确定为十8岁较益。
2、从现实生活情况看,结婚必须有法定年龄的限制,但法定年龄应是多少,应结合我国实际。首先,在我国,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这种自愿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由于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和智力方面,发育均未成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对婚姻家庭的认知也就不够全面和成熟,容易受外界的误导和干扰,自己的意思表示往往不稳定或不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自制,也就不可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因此,将十8周岁的未成年人排除在结婚大门之外是合情合理的。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但对于年满十8岁的成年人来说,就有了成熟的意思表示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应享有公民的1切权利,其当然也应该有恋爱和结婚的权利。立法机关虽然可以有很多理由去解释我国婚姻法为什么会将法定婚龄定在男2十2,女2十。但无论任何理由,将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享有公民1切权利的十8岁以上2十岁以下的女青年和十8岁以上2十2岁以下的男青年强制排除在婚姻的大门之外是不尽情理也是有背法律的。事实上,由于这些人性生理和性观念均趋于成熟,除了1部分因学习、工作以及个人原因不愿结婚外(这在城市较为普遍),而相当1部分人,他们虽不能结婚,但却早已开始品尝爱情的禁果,甚至同居生活、生孩子。特别是在农村,由于种种原因,这种现象更为普遍。对于这些人来说,结婚不过是领1张纸而已。由于没有婚姻的束缚,他们显得更自由,甚至1有风吹草动就分手,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的,是违法行为,根本不受保护。对于那些同居后已生育子女的男女青年来说,分手更牵涉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而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认定,纠纷起来,法院更难处理,诉讼成本相对合法婚姻的纠纷也会更大。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就经常遇到同居者1方为了逃避义务,而否认孩子是自己的,于是亲子鉴定就成了必须的程序,至于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1旦纠纷起来,更是不容易查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无疑会给社会增添了很多不安定的因素。对于这些人,不准予结婚,除了带来负面和不安定因素外,并无什么益处。相反,如果允许他们结婚,使他们有合法的婚姻家庭保障,或许会带来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最起码他们在名誉和法律上都是夫妻,他们在处理问题上会有所顾及,即使过不下去,闹起离婚来,法院相对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保护。
3、婚姻法将男子的婚龄比女子提高两岁没有科学依据。男大女是多年的封建婚姻观念留下的余毒,新的婚姻法却将其保留下来,实属无奈。事实上,虽然实际生活中,男大女的婚姻状况较普遍,但男女年龄相同的比率也不底,甚至女比男大的婚姻也大有人在,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随着社会高速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观念亦日益更新,爱情和感情无疑成为婚姻家庭的主要纽带,男女的年龄早已不是婚姻的障碍。目前,我国不仅有老夫少妻现象,也不乏存在老妻少夫现象,浙江1个3十多岁的小伙子爱上1位6十多岁的老妇并结为莲俚就是典型的1例。笔者不理解,为什么,法律还将男女的年龄差别作为婚姻的限制条件。另外,从生理上讲,我国目前人口的平均寿命,女的要比男的大5岁左右,也就是女性比男性的寿命还长,我国家庭目前寡妇多于鳏夫也证明了这1点,因此,硬将男性婚龄规定比女性婚龄大两岁,既无科学意义,也无实际意义,更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笔者认为,1视同仁,都确定为十8岁,才为科学,也更显法律公平。笔者建议,婚姻法应将法定婚龄该为十8岁为宜。
4、晚婚晚育是否和法定结婚年龄相违背 晚婚晚育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不矛盾的。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的。我国幅员辽阔,有12亿多人口,9亿多农民,50多个民族,各地风土人情、民俗民风都不同。因此,国家不宜把婚龄提得过高。法定结婚年龄只是最低线,要求青年结婚不得早于此年龄,并不是说它等于最合适最理想的结婚年龄,也就是说,并不等于每个青年到了这个年龄就1定要结婚。正因为如此,婚姻法上明确提出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90后已到晚婚年龄,你信吗? 法定晚婚年龄2013 各国法定结婚年龄2013。
2、乌克兰婚姻制度中有大年龄娶小年龄老婆可以吗?
乌克兰并没有这类规定。乌克兰婚姻法也是自由平等原则的,只要是合法结婚年龄,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婚姻都是自由的。
3、关于法定结婚年龄中婚姻自由的看法
2001年的婚姻法,在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上进1步放宽,更突出体现了我国宪法所倡导的“婚姻自由”原则。但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和离婚的1些限制性规定来看,新的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精神仍未完全体现出来。特别是在结婚年龄和离婚的限制条件上显得的尤为突出。笔者在此仅就结婚年龄谈1些粗浅的看法。 就结婚的年龄来看,我国婚姻法第6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显然是为了提倡晚婚晚育,计划生育而制定的。但该项规定没有体现婚姻法的现实性和科学性,缺乏人性化,而且和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有些抵触。
1、与我国宪法等法律相抵触。我国宪法第3十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1律平等”。第3十4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1条也规定“十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也就是说,依照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年满十8岁即为成年人,应享有1切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那么,照此类推,满十8岁的公民当然应享有结婚这1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婚姻法相对民法通则来说,是特殊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在法律实施上特殊法要优于普通法,即婚姻法应优于民法通则,但无论特殊法还是普通法都不能违反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原则,这是无疑的。因此从法律角度讲,结婚的年龄应确定为十8岁较益。
2、从现实生活情况看,结婚必须有法定年龄的限制,但法定年龄应是多少,应结合我国实际。首先,在我国,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这种自愿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由于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和智力方面,发育均未成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对婚姻家庭的认知也就不够全面和成熟,容易受外界的误导和干扰,自己的意思表示往往不稳定或不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自制,也就不可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因此,将十8周岁的未成年人排除在结婚大门之外是合情合理的。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但对于年满十8岁的成年人来说,就有了成熟的意思表示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应享有公民的1切权利,其当然也应该有恋爱和结婚的权利。立法机关虽然可以有很多理由去解释我国婚姻法为什么会将法定婚龄定在男2十2,女2十。但无论任何理由,将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享有公民1切权利的十8岁以上2十岁以下的女青年和十8岁以上2十2岁以下的男青年强制排除在婚姻的大门之外是不尽情理也是有背法律的。事实上,由于这些人性生理和性观念均趋于成熟,除了1部分因学习、工作以及个人原因不愿结婚外(这在城市较为普遍),而相当1部分人,他们虽不能结婚,但却早已开始品尝爱情的禁果,甚至同居生活、生孩子。特别是在农村,由于种种原因,这种现象更为普遍。对于这些人来说,结婚不过是领1张纸而已。由于没有婚姻的束缚,他们显得更自由,甚至1有风吹草动就分手,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的,是违法行为,根本不受保护。对于那些同居后已生育子女的男女青年来说,分手更牵涉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而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认定,纠纷起来,法院更难处理,诉讼成本相对合法婚姻的纠纷也会更大。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就经常遇到同居者1方为了逃避义务,而否认孩子是自己的,于是亲子鉴定就成了必须的程序,至于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1旦纠纷起来,更是不容易查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无疑会给社会增添了很多不安定的因素。对于这些人,不准予结婚,除了带来负面和不安定因素外,并无什么益处。相反,如果允许他们结婚,使他们有合法的婚姻家庭保障,或许会带来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最起码他们在名誉和法律上都是夫妻,他们在处理问题上会有所顾及,即使过不下去,闹起离婚来,法院相对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保护
3、婚姻法将男子的婚龄比女子提高两岁没有科学依据。男大女是多年的封建婚姻观念留下的余毒,新的婚姻法却将其保留下来,实属无奈。事实上,虽然实际生活中,男大女的婚姻状况较普遍,但男女年龄相同的比率也不底,甚至女比男大的婚姻也大有人在,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随着社会高速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观念亦日益更新,爱情和感情无疑成为婚姻家庭的主要纽带,男女的年龄早已不是婚姻的障碍。目前,我国不仅有老夫少妻现象,也不乏存在老妻少夫现象,浙江1个3十多岁的小伙子爱上1位6十多岁的老妇并结为莲俚就是典型的1例。笔者不理解,为什么,法律还将男女的年龄差别作为婚姻的限制条件。另外,从生理上讲,我国目前人口的平均寿命,女的要比男的大5岁左右,也就是女性比男性的寿命还长,我国家庭目前寡妇多于鳏夫也证明了这1点,因此,硬将男性婚龄规定比女性婚龄大两岁,既无科学意义,也无实际意义,更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笔者认为,1视同仁,都确定为十8岁,才为科学,也更显法律公平。 综上,笔者建议,婚姻法应将法定婚龄该为十8岁为宜。
4、从法定结婚年龄谈婚姻自由
2001年的婚姻法,在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上进1步放宽,更突出体现了我国宪法所倡导的“婚姻自由”原则。但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和离婚的1些限制性规定来看,新的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精神仍未完全体现出来。特别是在结婚年龄和离婚的限制条件上显得的尤为突出。笔者在此仅就结婚年龄谈1些粗浅的看法。 就结婚的年龄来看,我国婚姻法第6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显然是为了提倡晚婚晚育,计划生育而制定的。但该项规定没有体现婚姻法的现实性和科学性,缺乏人性化,而且和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有些抵触。
1、与我国宪法等法律相抵触。我国宪法第3十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1律平等”。第3十4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1条也规定“十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也就是说,依照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年满十8岁即为成年人,应享有1切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那么,照此类推,满十8岁的公民当然应享有结婚这1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婚姻法相对民法通则来说,是特殊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在法律实施上特殊法要优于普通法,即婚姻法应优于民法通则,但无论特殊法还是普通法都不能违反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原则,这是无疑的。因此从法律角度讲,结婚的年龄应确定为十8岁较益。
2、从现实生活情况看,结婚必须有法定年龄的限制,但法定年龄应是多少,应结合我国实际。首先,在我国,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这种自愿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由于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和智力方面,发育均未成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对婚姻家庭的认知也就不够全面和成熟,容易受外界的误导和干扰,自己的意思表示往往不稳定或不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自制,也就不可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因此,将十8周岁的未成年人排除在结婚大门之外是合情合理的。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但对于年满十8岁的成年人来说,就有了成熟的意思表示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应享有公民的1切权利,其当然也应该有恋爱和结婚的权利。立法机关虽然可以有很多理由去解释我国婚姻法为什么会将法定婚龄定在男2十2,女2十。但无论任何理由,将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享有公民1切权利的十8岁以上2十岁以下的女青年和十8岁以上2十2岁以下的男青年强制排除在婚姻的大门之外是不尽情理也是有背法律的。事实上,由于这些人性生理和性观念均趋于成熟,除了1部分因学习、工作以及个人原因不愿结婚外(这在城市较为普遍),而相当1部分人,他们虽不能结婚,但却早已开始品尝爱情的禁果,甚至同居生活、生孩子。特别是在农村,由于种种原因,这种现象更为普遍。对于这些人来说,结婚不过是领1张纸而已。由于没有婚姻的束缚,他们显得更自由,甚至1有风吹草动就分手,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的,是违法行为,根本不受保护。对于那些同居后已生育子女的男女青年来说,分手更牵涉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而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认定,纠纷起来,法院更难处理,诉讼成本相对合法婚姻的纠纷也会更大。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就经常遇到同居者1方为了逃避义务,而否认孩子是自己的,于是亲子鉴定就成了必须的程序,至于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1旦纠纷起来,更是不容易查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无疑会给社会增添了很多不安定的因素。对于这些人,不准予结婚,除了带来负面和不安定因素外,并无什么益处。相反,如果允许他们结婚,使他们有合法的婚姻家庭保障,或许会带来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最起码他们在名誉和法律上都是夫妻,他们在处理问题上会有所顾及,即使过不下去,闹起离婚来,法院相对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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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法定结婚年龄中婚姻自由的看法
2001年的,在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上进1步放宽,更突出体现了我国宪法所倡导的“婚姻自由”原则。但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和离婚的1些限制性规定来看,新的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精神仍未完全体现出来。特别是在结婚年龄和离婚的限制条件上显得的尤为突出。笔者在此仅就结婚年龄谈1些粗浅的看法。 就结婚的年龄来看,我国婚姻法第6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十2周岁,女不得早于2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显然是为了提倡晚婚晚育,计划生育而制定的。但该项规定没有体现婚姻法的现实性和科学性,缺乏人性化,而且和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有些抵触。
1、与我国宪法等法律相抵触。我国宪法第3十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1律平等”。第3十4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1条也规定“十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也就是说,依照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年满十8岁即为成年人,应享有1切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那么,照此类推,满十8岁的公民当然应享有结婚这1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婚姻法相对民法通则来说,是特殊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在法律实施上特殊法要优于普通法,即婚姻法应优于民法通则,但无论特殊法还是普通法都不能违反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原则,这是无疑的。因此从法律角度讲,结婚的年龄应确定为十8岁较益。
2、从现实生活情况看,结婚必须有法定年龄的限制,但法定年龄应是多少,应结合我国实际。首先,在我国,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这种自愿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由于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和智力方面,发育均未成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对婚姻家庭的认知也就不够全面和成熟,容易受外界的误导和干扰,自己的意思表示往往不稳定或不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自制,也就不可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因此,将十8周岁的未成年人排除在结婚大门之外是合情合理的。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但对于年满十8岁的成年人来说,就有了成熟的意思表示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应享有公民的1切权利,其当然也应该有恋爱和结婚的权利。立法机关虽然可以有很多理由去解释我国婚姻法为什么会将法定婚龄定在男2十2,女2十。但无论任何理由,将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享有公民1切权利的十8岁以上2十岁以下的女青年和十8岁以上2十2岁以下的男青年强制排除在婚姻的大门之外是不尽情理也是有背法律的。事实上,由于这些人性生理和性观念均趋于成熟,除了1部分因学习、工作以及个人原因不愿结婚外(这在城市较为普遍),而相当1部分人,他们虽不能结婚,但却早已开始品尝爱情的禁果,甚至同居生活、生孩子。特别是在农村,由于种种原因,这种现象更为普遍。对于这些人来说,结婚不过是领1张纸而已。由于没有婚姻的束缚,他们显得更自由,甚至1有风吹草动就分手,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的,是违法行为,根本不受保护。对于那些同居后已生育子女的男女青年来说,分手更牵涉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而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认定,纠纷起来,法院更难处理,诉讼成本相对合法婚姻的纠纷也会更大。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就经常遇到同居者1方为了逃避义务,而否认孩子是自己的,于是就成了必须的程序,至于期间的财产1旦纠纷起来,更是不容易查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无疑会给社会增添了很多不安定的因素。对于这些人,不准予结婚,除了带来负面和不安定因素外,并无什么益处。相反,如果允许他们结婚,使他们有合法的婚姻家庭保障,或许会带来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最起码他们在名誉和法律上都是夫妻,他们在处理问题上会有所顾及,即使过不下去,闹起离婚来,法院相对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