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探视孩子发生强抢后果会怎么样,不让探视孩子就不给抚养费行不

不让探视孩子发生强抢后果会怎么样


1、不让探视孩子发生强抢后果会怎么样


不让探视孩子不可以强抢,1旦发生意外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可以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耐银棚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1)》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1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1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拓展资料】


探视权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1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1方。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1方应为另1方提供便利,积极搏歼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1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1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1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1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昌则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1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国《婚姻法》第3十8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1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2、不让探视孩子就不给抚养费行不


不能以不让探视孩子为由不支付抚养费。探视权和抚养费不能混为1谈。不让探视孩子,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探望权的1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8十5条 离婚后,子女由1方直接抚养的,另1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婚姻法》第3十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也就是说,1方不配合女方履行探视权力,另1方可以选择起诉。根据《婚姻法》第4十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3十7条规定,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对方不配合探视权力,其可以起诉。但是,不能以此理由不给付关于孩子的抚养费。



3、离婚不让探视孩子负法律责任吗


法律分析:需要负法律责任,由于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1方有看望孩子的法定权利,对于拒不协助另1方行使探望权的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08十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6十8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1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起诉要求孩子探视权


需要明确的是抚养、探望是父母对孩子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1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乎液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对孩子享有“探望权”。亩毕目前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侵害另1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的问题法律并无明岁耐物确规定,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



5、新婚姻法对于不让探视孩子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十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4十8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6、离婚不让探视孩子负法律责任吗


离婚不让探视孩子需要负法律责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应有协助的义务。进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如果中止的事由消失后,需要恢复探望。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十日内,任何1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8十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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