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本诉和反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吗
1、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
法律主观:
反诉与本诉有什么联系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1对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1法律事实。具体如下:1.反诉与本诉基于同1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所依据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相同。例如,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被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原告、被告的请求依据和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基于同1收养法律关系。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1法律事实。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请求乙赔偿因为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载货物的损失;乙反诉请求甲赔偿因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身破损、人身伤亡的损失。本诉与反诉基于撞船这同1法律事实。再例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1法律关系或同1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1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5十1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1百4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3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本诉和反诉必须基于同1法律关系吗
本诉与反诉不是同1法律关系的,法院不受理反诉请求,告知被告另行起诉。
被告提出反诉的,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需要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或者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如反诉与本诉不是同1法律关系,与本诉事实无关联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告知被告另行起诉处理。
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的条件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3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1般情况下为了节约诉讼资源,会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的条件: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1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1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1原告或同1被告在同1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1诉讼程序中,同1原告向同1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1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1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1)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借贷纠纷、继承纠纷案件。
(2)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让1些标的额小的关联纠纷能够1并处理,应当适当限制标的额,标的额可以考虑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外)。
(3)主体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1并判决吗
本诉与反诉是不是合并审理1并判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被告提起反诉的,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并且1起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2百3十3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5十4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本诉反诉都撤诉的出几个裁定
。
4、本诉和反诉如果同时开庭需要几份委托书
本诉和反诉如果同时开庭需要两份委托书。
1、诉讼和反诉同时开庭,每个当事人需要分别委托律师进行代理,因此需要准备两份委托书,其中,委托书应包括代理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授权律师代理诉讼或反诉的具体事项和权限。
2、委托书需要经过当事人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确保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开庭前,当事人需要将委托书提交给法院,以便法庭核实代理律师的身份和授权情况。
5、本诉与反诉需要两份委托书书吗
法律主观: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在辩护的时候有委托律师的,如果当事人提起反诉,要进行重新授权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十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3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3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4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3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1是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1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1种诉讼手段,不是1个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2是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卜脊早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3是目的不同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1、委托的期限1定要写型雀明起与止的时间,不写起止的时间,就容易引起争议。,
2、特别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公民之间的,应当办理公证,以确保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同签野誉订授权委托书1共包括两部分,授权委托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两者在签订完毕后均应盖好公司的公章,并在时间上确定好合同的起止时间。合同1旦签订,代理人就具有代被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权利,在合同终止日期前,此合同法律效力始终有效。,综上所述,反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有辩护律师的,当事人提起反诉,是需要进行重新授权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的。
6、本诉和反诉
法律分析:
1、本诉,“反诉”的对称。反诉提起后,起先原告提起的诉讼。本诉可与反诉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判决。不同于原诉,后者是相对于原告追加的新诉而言的。
2、反诉:反诉是指在1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1项重要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5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