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多久可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如何分配?请详解,谢谢!,未同居的自动解除婚姻条件是什么?
1、夫妻分居多久可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如何分配?请详解,谢谢!
1,分居多长时间,能够合法自然离婚? 分居两年可以视作夫妻感情确己破裂,但法院在审理时,还是要看证据的.比如居委会或派出所的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或邻居、同事的证明等等。因此为了达到分居两年的“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情形,而白白浪费了时间,没有什么意义。 不知道你说的"自然离婚"是不是无需经过法律程序而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除了协议和诉讼, 没有自然离婚的途径. 《婚姻法》第3十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1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1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婚后财产分配问题你也需要注意 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离婚,财产的分配,对于这样1个特殊的家庭情况是否会有不同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过法律程序而结合的夫妻.。
2、未同居的自动解除婚姻条件是什么?
1“未同居的自动解除婚姻”没有这1说法!也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未到婚姻注册所注册离婚的话,都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关键是你写了离婚协议书,并签了名,对方若保留了,并签名了。它就有法律效力。 2假如他通过关系把婚悄悄离了,那也是不合法的,若上法院,也不起作用。 3关于家庭财产,因为1直是他父母管理,,是有你的1部分的。 是从离婚时清算的。关键还在你写了离婚协议书(不知说没说到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 4如果起诉,是你去起诉对你有利,到结婚所在地起诉。
3、分居多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分析:分居,多指保留夫妻关系而不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所以,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1是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2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多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千07十8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1千07十9条 夫妻1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1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2019离婚时财产如何分
1、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1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1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姻法》第十9条第2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即如果财产1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2、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1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1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1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1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1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1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1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1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1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1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1方所有。分得房屋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1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1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1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
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1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其实都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其中办理结婚手续还要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达成1致,但如果是离婚,尤其是诉讼离婚,则并不强制性要求双方都能够同意离婚。在1方想要离婚而另1方却不同意的情况下,想要离婚的1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这个时候,若离婚夫妻并未就共同财产做出分割,那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时候,也会同时对财产问题做出分割处理。 延伸阅读:离婚自动放弃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分割?离婚自动放弃财产协议是否合法?。
5、这样算是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吗?
法眼聚焦之1:不在1起住了,是分居吗? 从大众角度理解,分居就是两个人儿不在1起住,各自过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1起过夫妻性生活。但从法律角度理解,对于构成分居的要素更为严格,1般认为,分居,也称别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依法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而保留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这个法律概念较为抽象,简化地说,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是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不存在以性生活为内容的共同居住,且不履行夫妻的其他义务。虽然不在1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非感情裂痕的原因而不在1起住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比如,1个工作在杭州,1个工作在上海,现提出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构成同居。 法眼聚焦之2:虽在同1屋檐下,但不在同1张床睡,是分居吗? 因为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目前绝大多数的百姓只有1个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谁也不搭理谁,各儿过各儿的事,睡觉时,也是各回各的房间睡,不过性生活。对于这种情况,开庭时,1方1旦否认分床睡,另1方不好举证证明分床事实或没有性生活事实,法院很难认定为同居。 法眼聚焦之3:分居是否签订协议,分居协议有用吗? 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常常有当事人上门要求我们代书分居协议。分居在1些国家,如香港、美国、法国、瑞士等国家或地区是传统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这项法律制度。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讲,分居协议的签订,对于避免草率离婚、助于诉讼后法院查明事实、协调夫妻之间财产关系、减少家庭暴力都是有益的。在审判实践中,有分居协议的当事人,判离的请求更易被法院接受,因此,虽然我国没有此项法律制度,但签订分居协议,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有益的。 法眼聚焦之3:分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吗? 根据目前现行法律,分居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不论分居时间的长短,婚姻关系都不会因分居状态的延续而解除。虽然《婚姻法》第3十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法院应准予离婚。但起诉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前置程序,且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判离的态度还是相当慎重的。事实上,有些法官“宁迁十座坟,不破1门亲”的观念还是较为牢固的,并且,在审理案件中往往是以“家庭、社会”为本位,而不是以“人”为本。 法眼聚焦之4: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各儿归各儿吗? 在英美等有分居法律制度的国家,分居期间,夫妻有权利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包括性生活的义务,财产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但就我国的现行法律来看,分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与正常生活期间的财产处理原则基本1致。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1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给另1方。因此,分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共同财产。 法眼聚焦之5:另人尴尬的孩子抚养问题。 分居期间,夫妻双方自然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分居期间,若1方单方面履行了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在离婚时,要求中1方补偿已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往往难以支持。因为1方抚养孩子的费用,本身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从感情上让带孩子1方难以接受,但法律无情即在此处。 法眼聚焦之6:如何证明分居事实? 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提醒1点,在单方面做出分居决定时,应留有心计,注意做好分居事实的证据保全工作。 附:法律小常识: 国外的分居制度 分居制源于中世纪西方基督教的教会法,其创立的目的在于将其作为禁止离婚立法的补充手段或救济方式。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凡宗教影响较深的,其法律上均保留有分居制度,但它与中世纪教会法实行的分居制度有所不同,分居已被看成是离婚的主要依据,成为离婚的1种补充和过渡形式。许多国家在其民法典和婚姻法中,都把分居制度作为1项重要内容,并对分居的情形及程度、结果、终止作了既明确又具体的规定。 如瑞士民法典第170条规定:"配偶1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在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法国民法典规定:"在夫之行为而致身体上或精神上的危险时,妻有中止同居义务之权。 现代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或婚姻法都把分居作为夫妻双方应当享有的1项基本权利,我国的香港、澳门受殖民地统治的影响,都把分居制度与离婚制度并列,台湾亲属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分居制度,但基于台湾民法第1001条"夫妻互负同居义务。 目前世界各国法律中有关分居制度的规定,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1种是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在这种体例中,分居是近似离婚的1种制度,夫妻双方要求分居的,法律不仅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理由,而且程序复杂,但由分居到离婚,程序则较为简单。另1种是英美法系的立法体例。在这种体例中,分居视为简易离婚,分居程序简单,但由分居到离婚,则应根据正当理由起诉,由法院判决离婚,其程序复杂,条件要求严格。
6、那些情况可以自动解除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 第3十2条 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N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对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更为方便。如果方法得当,所需费用仅为5十元,可能比回户口所在地的单程车票还便宜,所需时间如果安排得当也不用1个月。另外,对于1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法院解决无疑是唯1的途径。因此,选择何种方式离婚,主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能1概而论。 离婚常见问题20问
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1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1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1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1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1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1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 。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1致。
2、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1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 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1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1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1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1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1方有下列情况之1: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1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1方不同意,且军人1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1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6、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3十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3十4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1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1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1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1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1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7、夫妻中1方无民事行为如何离婚?
1、夫妻1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1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1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1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1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1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3、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1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8、夫妻中1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1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2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法院1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3十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1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1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1
0、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1
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3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1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1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1方的个人债务;
3、1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1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1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1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1
2、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有的网友只看到过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认识上有不清楚的地方。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 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1
3、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1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1) 孩子归谁抚养。1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2) 照顾无过错1方。如另1方有婚姻法4十6条规定的4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3)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1方,另1方拿取折价款。 1
4、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1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1
5、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1
6、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1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十至3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1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1次性给付。对1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1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 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1般至子女十8周岁为止。十6周岁以上不满十8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1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1,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
7、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1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1。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1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1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1尺,道高1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1
8、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4十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
9、找不到“第3者”的证据怎么办?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1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 所以要取证明“第3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 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2
0、认定“第3者”的那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1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3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 1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1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5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1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1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1些处理材料; 4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1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