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离婚程序上的两项特别规定。,离婚程序上的两项特别规定的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1、简答离婚程序上的两项特别规定。
(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婚姻法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关于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离婚的特别程序。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2、离婚程序上的两项特别规定的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新婚姻法关于产后离婚的都有什么规定
在哺乳期还孩子1周岁以内,男方无权提出离婚,女方可以提出离婚。
4、2021年新的婚姻法离婚关于孩子的规定?
北京天驰君泰宋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1、孩子的抚养权。《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换言之,两岁以下的子女,1般归母亲。两岁以上的,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条件,比如孩子就读的学校离谁近,双方的经济条件,是否有时间精力照顾子女等。对于8岁以上的孩子,法官在处理监护权时,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孩子愿意跟哪方生活,法官也会对哪方有倾向性。
2、孩子的抚养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1》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1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十至3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1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1般至子女十8周岁为止。具有下列情形之1,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5、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新婚法离婚的规定婚:
1、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申请办理离婚证;
2、如果是诉讼离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07十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1致的意见。 第1千07十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十日内,任何1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6、新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第4章 离婚 第3十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3十2条 男女1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3十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3十4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3十5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3十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3十7条 离婚后,1方抚养的子女,另1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1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3十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1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3十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4十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十2条 离婚时,如1方生活困难,另1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过如果真想离婚,还是要找律师阿。